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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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要: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现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学院校遍地开花;政法学院进退维谷;教研室体制割裂了法学各个学科间的有机联系;教学形式死板僵硬。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整合法学院校,取消现在的政法学院,打破教研室体制的限制,教学形式灵活多样化。  关键词:高等法学教育;教研室体制;教学形式;对策    1895年,天津中西学堂首次设立律例科,请美国教育家丁家立博士为总教习,开启了中国近代正规高等法学教育的先河,屈指算来,中国新式高等法学教育迄今已经走过百年。然百年来,中国法学非但没有产生学富五车的学术大师,反而

2、出现了当下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一系列问题。那么,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到底存在哪些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采取怎样的措施?本文即对此问题略陈管见,以求教于众专家。  一、高等法学教育为何遍地开花  近代以来的法学教育主要是大学教育,自1089年世界上第一所大学——意大利波伦亚大学首次将法学列为大学的专门教育后,法学遂成为此后设立的欧陆各大学的最重要的专业之一。我国新式法学教育,追随西方模式,也是从大学教育发端,几经沉浮,截止到2004年,全国共有321所全日制大学和学院设有法学院系或法学专业,除了传统的政法院校和个别综合院校如北大、武大、吉大、人

3、大外,全国绝大多数高校的法学专业都是在上世纪90年代以后才设立的。以笔者所在学校为例,法学本科专业只是在2002年刚刚设立,但今年已经成立了法学院,在校学生也达到1500多人。  人们在为法学教育空前大发展窃喜之余,也在忧思这种方兴未艾的“村村点火、家家冒烟”粗放式办学方式。在依法治国的口号声中,在“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的习惯思维指导下,尤其是在“上综合性大学”的思想驱动下,一块块耀眼的法学院系、法学专业的招牌在各类大学校园竞相挂出,致使设有法学专业的学校从1979年的10所,1988年的72所,1997年的170所,猛增至2

4、004年的321所(这还不包括将要提及的各类电大、民办高校、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法律专科学校等)。于是,一块牌子高挂,三五个人主事的所谓法学院系、法学专业便屡见不鲜了。不仅如此,在“穷国要办大教育”的思想指导下,自80年代中期始,高等法学教育迅速非大学教育化,以本、专科学历教育为目的的各类成人高校,诸如各种函授大学、职工大学、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院业余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广播电视大学及民办大学等占据了高等法学教育的主导地位。如果把这些院校也算上,则全国有法学专业的院校迄今已经超过500所。1985—41995年从这些成人高校毕业的人数多

5、达30余万,而同期从大学毕业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只有约9万人,还不及这一时期从法院业余大学取得法律专科文凭或法律(审判)毕业证书的人数。近十年来这种趋势则更加明显。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在超常规大众化中形成今日混乱之局面,各操办者固然有悖于教育者应有的道德良心,但首先应被责问的是负有宏观调控法学教育职责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指导全国高等法学教育工作的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我们应清楚地认识到,社会设置高等法学教育,目的是为了培养掌握治理社会技术的“良相”,他们与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的“良医”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因而,就目前情势而论,停止审批法学院系、法学

6、专业,大举合并、整顿乃至撤销新办法学院系、法学专业,大规模地裁减各类成人高校的法学专业,已非什么过激之举,实乃当务之急了。    二、司法部属政法学院何去何从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全盘苏化,法学教育自然也不例外。于是各个高校的法学专业(极个别高校除外)几乎全被取消而建立了单一的政法学院,即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和北京政法学院(今中国政法大学)。这5所学院是50年代由各地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政治系和社会学系合并而成的,其血统不可谓不高贵。但在后来的岁月里,因其学科单一而始终无法扩大规模,虽在80年代后期,尤其

7、是在90年代,各学校又扩充设置了政治、行政、经济等专业,然而,法学一枝独秀的局面未有根本改观。在目前各高校纷纷合并或自身走向综合性大学的浪潮中,这些学院的前景不十分明朗,是重新并入综合性大学,还是自己扩展为综合性大学,各有所难。如果并入综合性大学,首先得改变管理体制,因为这些学院隶属于司法部,司法部是否愿意放弃这个还算是重要的权力,舍弃一些利益,费人思量。其次的困难在于如何安置这5所学院校的8000多名教职员工,特别是党政干部、教辅和后勤人员。如果这些学院自身走向综合的话,根据培养合格的法律专业人才的通常要求,在基本人文素养方面,要有文、史、

8、哲学科;在知识方法方面,需设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学校若仅只设置这类课程而不设专业,进不来也留不住高水平的专业教师,难以实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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