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证合同中的意思表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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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保证合同中的意思表示问题张平华吴兆祥  意思表示应是保证合同法律制度中的核心问题。作为双方法律行为,保证合同须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以意思表示真实为生效要件。对此,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不详或存在一定缺陷,理论上也未予足够重视。本文不揣浅陋,试就此略述浅见,以抛砖引玉、就教于大方。  一、意思表示一致是保证合同的成立要件。所谓意思表示一致实指双方当事人对未来合同的必要条款(或谓必要之点)形成合意。何为保证合同的必要条款?按《担保法》第

2、15条之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依前条第二款之明示,保证人可于保证合同成立后,通过补充协议补正上述条款,换言之,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条规定内容时也可成立。除外,如当事人未协议补正,还可以依法律规定或保证合同的性质判定合同内容。这包括: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其内容应受制于主

3、合同。保证合同完全可以不规定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因为上述要素均为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必要内容,如有欠缺,主债权债务关系一般不能成立,保证合同也就不成立。保证债务的范围或强度也不得高于主债务,按照《担保法》第21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担保的范围应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为交易安全计,担保法对保证合同规定了一些强行性条款(例如关于保证人资格的规定等),对此,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适用或者即便当事人未约定此类条

4、款也当然应成为合同的内容。3.保证的目的是对主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为确保主债权人的利益,法律也予设了很多推定条款。关于保证的方式,依照我国《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①]关于保证的期间,《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

5、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可见,保证合同的必要条款仅为当事人在成立保证合同上是否存在合意,这种合意无须涉及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因保证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所以保证合意又以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任保证人的意愿为主。一般而言,只须保证人对债权人表示为保证债务之本旨,保证合同即可成立。[②]  二、保证意思表示的解释问题。正确理解意

6、思表示的意义是判断保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一致的前提。[③]其中的关键就是要判断保证人是否存在保证意思的问题。  1.判断保证人具有保证意思的标准。对此,理论上有客观标准说、主观标准说、主客观标准结合说之争。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客观标准说认为,只要保证人在客观上有承担保证责任的表示,则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保证合同都应成立。例如,第三人在主合同上于保证人的栏目中签名、盖章,而未作其他另外的说明,则应推定其有承担保证债务的意思表示,该第三人即为

7、保证人,保证合同成立,该第三人不能以自己并不愿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并未表示承担保证责任为由否认保证的存在。又如,有的第三人为债务人担任保证人,但并不了解作保证人的后果,认为只不过是在保证合同上盖个章或签个名而已,其并没有为债务人代偿债务的“真实意思”。这种因法律上的无知或误解,也不能影响保证合同的成立。[④]上述观点得到我国相关立法的肯认,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的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

8、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观标准说认为,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意思属于广义上的保证合同解释问题。因我国《担保法》对保证合同解释并无特别规定,故保证合同解释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由于《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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