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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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甲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地址:电话:传真:邮编:乙方:北京市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大华宾馆28层电话:0731—88275888传真:0731—88283443邮编:410007甲方因行政诉讼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包括(划√为确认,划×为否认):提供处理委托事项的咨询意见;代理甲方与对方或有关方进行交涉、协商或和解;代理一审诉讼;代理二

2、审诉讼;代理执行。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一般代理或者全权代理,包括(划√为确认,划×为否认):□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承认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或者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第三条乙方的义务1、乙方指派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4、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

3、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5、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第四条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4、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4、甲方指定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代理人;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五条律师代理费甲乙双方依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制定的《湖南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就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及相关费用达成如下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在签订本代理合同后日内,以收费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

5、费人民币元整(小写:¥元)。乙方户名:北京市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银迅支行乙方账号:1901016009201187165律师代理费以到达上述账号同时由乙方开出发票为收讫。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第六条工作费用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长沙市外(包括远郊区县)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资料费、通讯费、翻译费等;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6、。(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诉讼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反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情况时,乙方有权增加律师代理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三)甲方明确放弃委托事项,可以要求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合理确定律师收费。(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3、违反第三条第6—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致甲方自行纠正时止: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

7、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3、甲方逾期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第八条违约责任(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诉的;4、其他非因乙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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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甲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地址:电话:传真:邮编:乙方:北京市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大华宾馆28层电话:0731—88275888传真:0731—88283443邮编:410007甲方因行政诉讼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包括(划√为确认,划×为否认):提供处理委托事项的咨询意见;代理甲方与对方或有关方进行交涉、协商或和解;代理一审诉讼;代理二

2、审诉讼;代理执行。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一般代理或者全权代理,包括(划√为确认,划×为否认):□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承认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或者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第三条乙方的义务1、乙方指派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4、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

3、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5、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第四条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4、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4、甲方指定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代理人;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五条律师代理费甲乙双方依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制定的《湖南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就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及相关费用达成如下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在签订本代理合同后日内,以收费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

5、费人民币元整(小写:¥元)。乙方户名:北京市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银迅支行乙方账号:1901016009201187165律师代理费以到达上述账号同时由乙方开出发票为收讫。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第六条工作费用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长沙市外(包括远郊区县)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资料费、通讯费、翻译费等;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6、。(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诉讼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反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情况时,乙方有权增加律师代理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三)甲方明确放弃委托事项,可以要求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合理确定律师收费。(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3、违反第三条第6—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致甲方自行纠正时止: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

7、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3、甲方逾期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第八条违约责任(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诉的;4、其他非因乙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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