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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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管理办法浙交[2005]334号(2005年11月3日省交通厅省浙交[2005]334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超限运输检测站工作,加强我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必须依法设置、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固定式检测站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省交通厅为全省检测站的主管部门,省公路局具体负责检测站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市、县

2、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检测站管理工作。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检测站建设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市、县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检测站管理工作;  (二)负责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检测站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协调检测站建设工作。   第五条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检测站的建设工作;    (二)督促指导检测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检测站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 检测站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超限运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查验超限运输

3、通行证,检测车辆外廓尺寸及总载质量、轴载质量等,查处和纠正超限运输违章行为;    (三)负责组织超限车辆的货物卸载和保管卸载货物;    (四)负责检测站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五)负责超限运输管理中各类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上报,提供超限运输动态信息;    (六)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检测站的领导,省公路局应对检测站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检测站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检测站建设  第八条 检测站建设遵循正规实用、规模适度、功能齐全、便于工作的原则。检测站选址原则上依托现有收费站或征费稽查

4、站,具体地点由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确定,报省交通厅核准。  第九条 检测站建设,征地面积原则上为20亩左右,应建有停车检查辅道、办公用房、停车场、卸载库房等基础设施,并配置必须的检测仪器和装备。  第十条 高速公路与在建国省道的检测站,必须纳入工程概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建成使用。   现有高速公路的检测站建设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成后由市交通局(委)负责验收;现有其他公路的检测站建设由所在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成后由县(市、区)交通局负责验收。  第十一条 检测站名称按省政府批复文件规定,为“×××国(省)道(高速公

5、路)××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站站牌悬挂于正大门左侧(见附件)。  第十二条 检测站应在所在公路前后各500米(高速公路为2公里)处设置检测站预告标志牌(见附件)。  第四章 人员和装备管理  第十三条 检测站原则上实行4班3运转、24小时工作制,一般检测站每站配备路政执法人员20名,省际检测站每站配备路政执法人员28名。检测站可配备必要的路政协管员。  第十四条 检测站新增路政执法人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由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名,报省公路局审批,并经过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省交通厅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持证上岗。现有路政执法人员按规定必须达到大专以上

6、文化程度。站内工作人员视情实行轮换。  检测站协管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40周岁以下,由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省公路局备案,并经过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十五条 检测站路政执法人员必须着全省统一的路政执法服装,按路政人员着装规定管理。检测站协管人员着装由省统一规范,由各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检测站应配备路政专用车辆,用于检测、巡查和人员运送等公务。  第十七条 检测站应配备必须的监控设备、称重设备、摄像机、照相机、传真机及电脑等办公、办案设备。  第十八条 检测站的装备应由专人统一保管,严格管理制度,严禁公车私用、公物私用。  第十九

7、条 检测站依法收缴超限运输公路赔(补)偿费时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浙江省超限运输赔(补)偿费专用票据”,所收缴的赔(补)偿费,按收缴分离或集中汇缴方式全额缴入省财政专户结算分户,不得坐支、挪用、截留。不得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罚款按规定上缴当地财政。  第二十条 检测站经费列入公路养路费收支预算,经省交通厅核准和省财政厅批准,由省公路局统一划拨。检测站经费由各市公路管理机构单独编报年度计划,并建立财务核销制度,加强检测站经费的管理。  第五章 执法检查  第二十一条 检测站查处超限运输车辆时,对可卸载的货物,必须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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