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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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132号各会员单位、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为进一步促进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业务规范开展,中国证券业协会对2014年8月15日发布的《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已经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5年6月26日—16—机构间私募产

2、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私募市场发展,提高市场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是指依据本办法为报价系统参与人(以下简称“参与人”)提供私募产品报价、发行、转让及相关服务的专业化电子平台。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柜台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私募市场可以与报价系统进行系统对接。第四条参与人可以经由报价系统向与报价系统联网的私募市场发布私募产品的报价和进行交易。参与人经由报价系统向联

3、网私募市场发布报价和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守联网私募市场的交易规则。联网私募市场应当将参与人的成交信息发送报价系统。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人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开展柜台市场业务,直接创设或承销私募产品并按规定事后备案。报价系统可以为其创设或承销的私募产品提供发行、销售、转让等服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人可以自行办理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16—第六条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私募产品应当明确私募产品的风险等级,并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作出安排。参与人及其代理的客户在报价系统认购、申购或受让私募产品,应当是符合适当性安排的合格投资者,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与风险承

4、担能力。第七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对报价系统进行自律管理,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负责报价系统的日常运作和管理。第二章参与人第八条在报价系统开展私募产品报价、发行、转让等活动的机构,应当注册成为报价系统参与人。申请注册成为参与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机构;(二)是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或证券业协会认可的其他自律组织会员,或者报价系统认可的其他机构;(三)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相关规定、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及报价系

5、统业务规则,签署报价系统参与人声明;(四)证券业协会和中证报价要求的其他条件。—16—第九条申请注册参与人的机构应当依照报价系统规则提交注册材料,经中证报价确认后注册成为报价系统参与人。第十条参与人在报价系统的业务权限分为投资类、创设类、推荐类、代理交易类和展示类。申请机构注册成为报价系统参与人后即拥有投资类权限,并可以在报价系统展示本机构的相关信息。参与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申请开通其他一类或多类业务权限。第十一条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认购、申购、赎回、受让、转让私募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和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条件,并按照中证报价要求提

6、供相关材料。第十二条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创设或发行私募产品,应当开通创设类业务权限。开通创设类业务权限的参与人应当为符合以下条件的金融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证券业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一)最近一期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管理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二)具有从事创设类业务的专业人员和业务能力;(三)最近一年内未因违规经营受到自律组织纪律处分;(四)最近一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且申请时未被监管部门采取业务限制措施;(五)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条件。—16—第十三条参与人接受发行人委托推荐自己承销的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发行,或推荐私募产

7、品在报价系统转让,应当开通推荐类业务权限。开通推荐类业务权限的参与人应当为符合以下条件的金融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证券业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一)最近一期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管理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二)具有开展推荐企业挂牌/上市、承销、财务顾问等业务的相关经验;(三)具有从事推荐类业务的专业人员和业务能力;(四)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及信息保密隔离制度等;(五)最近一年内未因违规经营受到自律组织纪律处分;(六)最近一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且申请时未被监管部门采取业务限制措施;(七)中证报价规定的其

8、他条件。第十四条参与人代理合格投资者在报价系统认购、申购、赎回、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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