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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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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岑溪至兴业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规范本项目设计变更行为,及时、合理地解决施工中遇到的设计变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广西岑溪至兴业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原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和完善等活动。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文件是安排
2、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变更。如需要变更,应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设计变更前应详细调查现场、阐明变更理由、提供详细资料,按照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并执行。第四条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要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及典型示范工程要求,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对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省用地、加快施工进度和环境保护的,可考虑设计变更。第五条正常的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按合同文件相应条款执行;因病害及自然灾害引起的设计变更增加费用,应
3、由项目经理部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质量缺陷或施工错误引起的设计变更增加费用,由项目经理部承担;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设计变更,项目经理部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所有的设计变更均须按审批程序办理手续。第三章设计变更范围第六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考虑设计变更:1、原设计文件中明显不合理处;2、由于水利、工矿、文物、城建、环保等方面的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设计变更;3、不降低原设计标准质量和使用功能,可降低投资或节省耕地;4、不降低原设
4、计标准质量和使用功能,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殊复杂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工效和技术进步;6、其它特殊情况。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分类第七条根据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设计变更分为一般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三类。1、“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的内容:参见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一般设计变更的内容:(1)连续长度小于2公里的路线方案调整。(2)路基填料(含三
5、背回填)的改变。(3)路基挖方土石成份的变化及其引起的边坡坡率、路基防护方案的变更。(4)不良路基处理地段,其换填及加固处理深度的调整但不改变处理方案的变更。(5)边沟设计纵坡、标高的变更或位置的调整。(6)排水及防护方案的变更。(7)不影响排洪、灌溉和交通的涵洞、通道,位置和基础高程的调整以及交角、结构形式的改变;因各种原因造成结构物数量的增减等。(8)在不改变大中桥分类和结构形式的前提下,大中小桥基础埋置深度的调整或跨度及孔数的变更。(9)隧道围岩级别的变化以及随之引起的支护型式和衬砌类型的变更;
6、洞门型式的变更。(10)经过计算,在不影响工程质量与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各种圬工标号的变更。(11)改路、改河、改沟(渠)项目的增减。(12)景观植树方案的变更。(13)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小于500万元的。(14)其它不属于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范围的设计变更。3、优化设计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不降低工程设计标准、不影响工程使用功能、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达到既满足合同工期又节约投资目的的设计变更为优化设计。为鼓励各单位进行设计优化,广西岑兴高速公路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建设办”)将对提出优化设计变更方案的
7、单位进行奖励。优化设计的实施和奖励见《广西岑溪至兴业高速公路优化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及程序第八条由项目相关第三方、设计单位、建设办、监理处、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统一报建设办处理;建设办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征得广西岑兴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意后,批准设计变更,由监理处签发变更令。第九条一般设计变更中不增加投资、不降低质量标准、不影响使用功能、同时不引起其他工程发生变化的,由监理处审核,并应在24小时内报建设办核准。第十条增加投资的设计变更由监理处提审查
8、意见后报建设办核准。需设计单位处理的由建设办通知原设计单位,或组织专家组、原设计单位、监理处、项目经理部等有关人员共同研究,由原设计单位或委托其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在7天内出具设计变更问题回复单(附件5)。第十一条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二条设计变更审批程序:1、发生设计变更时,提出设计变更的单位应依序填报以下资料一式八份:设计变更审批单(简称“审批单”附件1);工程变更细目估算单(附件2);设计变更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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