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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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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已经2011年8月1日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了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事业,调动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
2、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设立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奖委员会),负责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工作。 省评奖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省级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专家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著作
3、奖和论文奖,各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奖励总数210项。其中,著作类奖项一等奖10项,二等奖30项,三等奖55项;论文类奖项一等奖5项,二等奖30项,三等奖80项。 第六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评奖活动所需经费和奖金列入单年度省财政预算。 第八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注重成果的科学性、原创性、先进性和应用性。应制定明确的评奖标准,严格按标准评选。达不到标准的奖项,可以空缺,不能降低标准要求。 第九条 省评奖委员会下设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 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从省评奖委员会成员中产生。初评
4、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成员在社科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 在我省工作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均可申报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申报人向受理单位申报。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社科联、省社科联所属社团、各高等院校、社科研究机构及省直有关部门为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的申报受理单位。受理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第十二条 下列在当届评奖年限内公开出版、发表的,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可以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正式出版或者公开发表的哲学社会科学专著、
5、编著、译著、论文、工具书、志书、研究(调研)报告、古籍整理出版物、科普读物; (二)未公开发表的、但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部门采用、推广并取得实际成效的调研报告; (三)与省外作者合作,我省社科工作者任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的研究成果; (四)系列丛书的单本专著、系列论文或论文集中的单篇论文; (五)其他按规定可以申报的成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已获得省(部)级奖励的; (二)著作权有争议的; (三)电子出版物; (四)论文集、教材、文艺作品、新闻报道、年鉴、大事记; (五)属于交叉学科且已申报
6、参评省科学技术奖的。 第十四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和方式进行: (一)初评:由初评委员会负责,采取评委打分方式,按得分高低依次排序,评选出终评候选成果; (二)终评:由终评委员会负责,采取投票方式确定获奖等次; (三)公示:由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奖结果向社会公示30天(含节假日); (四)批准:经省评奖委员会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并颁发获奖证书。著作类奖金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6万元,论文类奖金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6万元,三等奖03万元。 第
7、十六条 申报人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由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并裁决。 第十七条 申报参加评奖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如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由省评奖委员会取消其参加评奖资格。 第十八条 已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由省评奖委员会报请省政府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被撤销奖励的,由省评奖委员会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评委和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评奖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省评奖委员会建议其所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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