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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文号:京财税[2015]1766号被转发文件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被转发文件文号:财税[2015]86号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营业税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征收管理:法律救济:公布日期:2015-09-08结束时间:实施日期:2015-09-01时效性:有效主题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
2、策的通知京财税[2015]1766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要求,完善人身保险
3、产品营业税政策,简化和规范政策执行,现将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是指一年期及其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和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及其以上的健康保险。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2.相邻
4、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一年期及其以上,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及其以上。二、保险公司应当对免税的人身保险产品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四、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第一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第一、二条规定同时废止。已列入此前财政部
5、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继续免征营业税。保险公司在2014年10月1日及其之后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符合免税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人身保险产品的开办时间,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上注明的备案日期为准。按照本通知适用免税政策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已经缴纳营业税的,相应营业税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退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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