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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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解读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解读】1、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存在过错,损伤后果,因果关系2、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3、举证责任——患方,医方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

2、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读】此条是关于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和形式、同意主体及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解读】此条是关于在紧急情况下可施行的告知批准手续。该内容在我国以往若干法规中早有提及和明确规定,再次以新法重提意义十分重大。1982年卫生部《医院

3、工作制度》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4年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2010年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未尽告知义务方面存在问题未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未告知或告知不全面未随病情变化反复告知告知无签字非病人和家属签字案例1:截指无依据某女,41岁,左手食指、中指被机器压伤后立即被送至某镇卫生院。当时拟诊为左食、中指严重碾压伤、无保留价值,在局部麻醉下行截指、残端修整术,住院27天,残端痊愈出院。分析:在未征得患者签字同意后就行截指手术;术前无摄片、

4、摄像等资料,无法证明患者伤指是否为毁损伤。结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读】本条是对诊疗义务和判定标准的规定1、诊疗义务通常讲注意义务,包括最佳注意义务和危害结果回避义务。2、判定标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应当考虑当时、当地、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未尽到诊疗义务的问题严重不负责任呼唤不应,在岗不在位疏忽大意该注意到的未注意盲目自信该回避的不回避或侥幸心理知识陈旧不学习,不接受新知识新方法误诊漏诊错误治

5、疗案例2:误诊误治造成事故某患者,因跌伤致右腿弯曲不能动弹至某院诊治,X线检查提示“右髋关节脱位”,行手法复位未能成功,再次X线检查,提示“股骨颈骨折”。后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吸收,右髋关节功能障碍。分析:复位前仅诊断右髋关节脱位,而漏诊右股骨头骨折;复位手法不当致右股骨颈骨折。结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主要责任。案例3:固定螺钉打在骨折区患者,女,58岁,右锁骨内侧段骨折某年6月2日入住某院,于次日行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术后X线片示骨折断端对位对线可,一周后出院。次年3月10日再次到该院摄

6、片检查发现骨不连,后于当年3月28日在南京军区总院再次行植骨内固定手术。问题:有一枚钢板固定螺钉处于骨折区,影响骨折的愈合。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解读】本条是对医疗行为推定存在过错的具体情形作出的列举性规定1、违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2、病历隐匿、拒绝提供、伪造、篡改、销毁3、加重了医方举证责任违规问题无执业资格执业及未在注册地点执业超范围

7、手术,截留高危病人(产妇)不执行医院工作制度特别是核心制度违反诊疗规范和操作常规案例4:输液后致植物人状态患者,男,69岁,因咳嗽到某卫生室就诊,给予“菌必治”输液治疗,输液过程中出现胸闷、气喘、呼吸困难、意识不清,在抢救过程中心跳呼吸停止,双瞳孔散大。后转多家大医院抢救、康复治疗。目前呈植物人状态。分析:1、经治医生在非指定的执业地点行医,违犯了有关法律、法规;2、患者既往有青霉素过敏史,应慎用头孢类抗生素,如病情需要使用须先做皮试。医方在使用菌必治之前未做皮试,违犯了相关治疗常规;3、患者输液后发生异常情况后,救

8、治措施不得力。结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主要责任。案例5:超范围手术某患者,男,50岁,因交通事故致右股骨骨折,右胫骨平台骨折,收住某院行切开复位带锁髓内钉内固定术,手术请外院主任主刀。术后6个月诊断骨不连。分析:该院不具备此乙类手术资质;请外院医师手术亦无相关手续;无术前讨论;这些都违反了相关医疗卫生管理规章结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主要责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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