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习题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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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习题集1、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个方面。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3、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4、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建筑工程实行招

2、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利,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5、承包建筑工程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1、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

3、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2、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筑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3、施工现场安全是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

4、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当资质条件的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1、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排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

5、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2、综合单价法,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3、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涉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5、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其

6、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6、工程量计算(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报告后14日内对以完成工程量核实完毕,并在核实前一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的,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未按规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的,核实结果无效。(2)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以完成工程量的报告之日起14日内未完成工程量核实的,从第15日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是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

7、)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1、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最高限价,是指发包单位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招标文件、现场实际情况、国家和本省标准、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方案,以省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标准、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等为依据,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的市场价格信息等计算出的建筑工程造价。2、发包单位向建筑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竣工结算备案书》和《竣工结算更正

8、意见书》1、《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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