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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城区11路段最新限速标准调整-2012080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十堰城区11路段最新限速标准调整市公安交管局联合公路部门,对十堰国、省道路重新进行科学测试论证后,综合考虑道路事故、秩序等因素,于2012年8月20日起对十堰道路设定新的安全限速标准,城区11个路段限速标准调整,希望广大机动车驾驶员依法安全驾驶。 11个路段限速标准调整 记者了解到,此次对十堰道路的限速标准调整后,重庆路、武当路、丹江路、白浪路、许白路、祥安广场、中观(316国道)、西城郭家湾路段、白浪检查站、大川检查站、黄龙检查站、土门检查站限速均为50公里/小时。其中,重庆路、许白路,白浪、大川、黄龙、土
2、门检查站路段的限速标准有所调整。 限速标准调整后,北京路、天津路、浙江路、东风大道、车城南路、车城路、汉江路、公园路、209国道、土天路、凯旋大道、方山路段、黄龙水文站路段限速均为60公里/小时。其中,车城路、车城南路、凯旋大道、黄龙水文站路段的限速标准有所调整。郧阳路(十堰段)限速标准也进行了调整。 固定测速装置间距最少10公里 同时,市公安交管部门对设置和使用测速技术设备也提出了新要求。对于固定测速装置,一般情况下设置间距应大于10公里。民警使用车载式移动测速设备时,必须使用警车搭载测速设备。 交管民
3、警测速时,选择在车辆行驶进入限速标志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个限速标志之间进行。在限速标志标线起点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固定或进行流动测速。 在铁路道口、下陡坡处、窄路窄桥、急弯路等危险或影响驾驶人安全视距的路段,一般不进行移动测速,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测速的,应当确保不影响交通畅通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民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进行测速时,还应当在该路段上设置固定式提示标志。 市公安交管部门表示,每条道路都设置明显的限速标识牌,如果限速有所调整,指示标识也会
4、立即更换。驾驶员在路面行车时,应该注意限速标准是否有变,不能仅根据自己的经验判断。同时,交警提醒,目前,十堰多条道路电子眼监控区域基本达到全覆盖,驾驶员驾车时不能认为只有限速指示牌或电子眼附近才开始测速,应时刻保持安全车速行驶。 超速50%以上可吊销驾照 超速行驶对驾驶员自身安全和行人都没有任何好处,还将受到交管部门的严厉处罚。根据《湖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机动车在普通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将按以下五种情形给予处罚: 超过限定时速不足20%的,给予警告;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足50%的,
5、处100元罚款记3分(高速公路处200元罚款记3分);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足70%的,处500元罚款记6分(高速公路处1000元罚款记6分);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不足100%的,处1000元罚款记6分(高速公路处2000元罚款记6分);超过限定时速10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记6分(包括高速)。触犯以上五种情形中的后三种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处罚。 如果飙车,则将构成危险驾驶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6、,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最高刑罚为拘役,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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