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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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剧14  水利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剧1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  委托人:伊川县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监理人:广州万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编号: LYSK—JI—001                       合同名称:洛阳市伊川县刘瑶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监理合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洛阳市伊川县刘瑶水库除险加固工程2、建设地点:伊川县

2、半坡乡刘瑶村3、工程等别:中型水库   总库容3795万m³         4、工程总投资:3216万元  5、工期:24个月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伊川县刘瑶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2、监理阶段: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  自2009年 10月 15日至  2011 年 12月 20日。  四、监理服务酬金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 陆拾玖万玖仟14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3、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监理大纲;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至所有施工合同段竣工验收后,全面完成监理服务的所有工作终止,并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结清监理服务费用后自然失效。本合同结束后的缺陷责任期是合同有效期的延续,与合同有效期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监理单位在缺陷责任期仍必须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4、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委托人执肆份,监理人执贰份。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广州万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单位地址:伊川县城文化北路11号 单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64、66西501-1邮政编码:471300                邮政编码: 电   话: 0379-68333415       电   话: 电子信箱:

5、    电子信箱:  14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            签订时间:     2009年  10月  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14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

6、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

7、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  第三条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  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

8、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14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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