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2)课程综合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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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2)课程综合练习第四编债权第十五章债权概述一、名词解释1.债2.按份之债3.连带之债4.简单之债5.选择之债6.特定之债7.种类之债8.主债9.从债10.债的发生根据11.债的担保12.保证13.抵押14.质押15.留置16.定金17.债的履行18.债的转移19.债的终止20.债的抵销21.提存22.混同二、填空题1.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是,负有义务的人是。2.债权人的权利称为,债务人的义务称为。3.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它反映的是在财产的分配、交换等领域形成的动态的。4.根据债的主体双方

2、的人数为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和。5.根据多数人一方主体各个当事人享受债权或负担债务的情况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债可分为和。6.《民法通则》第86条规定:“债权为二人以上的,按照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分担义务。”7.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不分份额地享受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它包括和。8.根据债的标的是否可选择,债可分为和。9.在选择之债中,若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也无约定何方当事人有选择权的情况下,选择权应归一方。10.根据债务人给付的标的性质,债可分为和。11.

3、根据债的给付标的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财物之债可分为和。12.种类之债的标的物只能于时才能确定,其所有权转移时间只能是标的物时或其后。13.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债可分为和。14.债的发生原因是指能够引起债产生的。15.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单方法律行为、、和无因管理等。16.债的保全制度包括债权人的权和权。17.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我国债的担保方式有五种:、、、、。18.《担保法》第1条规定:“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19.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

4、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或者的行为。20.《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形式订立保证合同。”21.保证人应当是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和企业法人的、不得为保证人。22.《担保法》第1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和两种。23.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4.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保证人向债权人负保证责任,同时对债权人享有权。25

5、.根据《担保法》第20条的规定,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26.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及、、和实现债权的。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承担责任。27.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在此期间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的规定。28.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9.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30.

6、保证,是指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人担保同一债务的履行。31.抵押权的实质和担保作用在于抵押权人可以通过以抵押物的变价。32.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而未通知抵押权人的,转让行为。33.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34.抵押人须为,抵押人可以是,也可以是。抵押人须对抵押物享有。35.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36.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三种。37.质押分为质押和质押两种。38.质押中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债权人

7、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39.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时生效。40.以汇票、支票、债务、存款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交付之日起生效;以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之日起生效;以股份出质,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之日起生效。41.《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42.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否则,债权人得以留置物折价、拍卖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其债权。43.在定金担保中,给付定金的一

8、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返还定金。44.定金合同从之日起生效。45.定金的数额由,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46.根据定金的分类,我国法律上的定金主要是定金兼定金。47.是债的法律效力的表现,是实现债的内容、目的的根本方式。48.债的履行应当贯彻、和。49.所谓实际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履行。50.债的正确履行是指债的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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