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社养老局[201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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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贯彻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贯彻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社养老局〔2010〕35号各省辖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省直统筹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1号)规定,做好“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的参保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2009年我省出台的《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将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选招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未参保人员、

2、以及没有经过正式招工但目前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未参保人员、已参保企业中的漏保人员等,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这次我省出台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主要是为了解决部分没有经过正式招工、目前也不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但过去长期在城镇企业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上述两个文件在适用范围、补费办法和待遇确定原则上有所不同,各地在贯彻落实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时,要特别注意两个文件的区别,避免因政策执行不到位引发新的问题。二、参保条件认定-4-(一)工作经历认定。适用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规定申请参保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参保人员”),在提供工作经历

3、资料时,应遵循历史性、真实性原则,有原始档案的提供原始档案;无原始档案的,可根据用工协议(劳动合同)、工资调整表或工资发放表等可以证明工作经历的历史资料补建参保档案。补建参保档案时,应尽可能使用历史资料原件;使用工资发放记录证明工作经历的,应向初审经办机构提供工资发放记录原件和复印件,初审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初审经办机构公章;历史资料原件已移交档案部门管理的,应提供由档案部门加盖印章的历史资料复印件。(二)城镇户籍认定。申请参保人员应向初审经办机构提供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薄复印首页和本人登记页),初审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在

4、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初审经办机构公章,必要时可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进行户籍身份确认。当地已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统一使用居民户口标示的申请参保人员,应到当地派出所另行出具户口性质证明。(三)参保情况认定。初审经办机构应对申请参保人员此前是否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审核。三、超龄人员参保手续办理(一)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规定,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政策规定退休年龄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报省养老局核准后,方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企业超龄人员应在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办理参保手续,省直统筹各单位的超龄人员随其主体在省养老局参

5、保。-4-(二)各省辖市和省直统筹各单位在报省养老局核准时,应报送超龄人员档案,填写《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超龄人员参保资格核准表》(以下简称《超龄人员参保资格核准表》)、《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超龄人员参保花名册》(以下简称《超龄人员参保花名册》)。(三)《超龄人员参保资格核准表》、《超龄人员参保花名册》必须按政策规定认真核实填写,其中:1、单位名称,是指原在我省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城镇企业单位名称。2、经济类型,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企业、私有企业、外资企业及其他企业。3、出生时间,原则上以其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原始资料记载为准,原始资料无记载的,以

6、本人居民身份证为准。4、参加工作时间,一般为1995年1月;1995年之前有国家承认连续工龄的人员,其参加工作时间按政策规定确定,国家承认连续工龄的时段作为视同缴费年限。5、开始缴费时间,统一为1995年1月。6、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7、退休时间,2009年12月底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时间统一为2009年12月;2010年1月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时间为其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四)《超龄人员参保资格核准表》“个人申请”栏必须由超龄人员本人签字;单位整体办理参保的,“申报单位意见”栏应加盖单位或主管部门印章

7、。(五)《超龄人员参保资格核准表》、《超龄人员参保花名册》应尽可能打印,纸张统一为A3纸,左侧预留装订线位置,报上级经办机构审核时应无涂改。《超龄人员参保花名册》分县(市、区)编写序号,每页不超过20人。-4-(六)初审经办机构初审认为超龄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张榜公示超龄人员基本信息,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上报。初审认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应登记备案,注明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原因。(七)超龄人员参保资格核准工作,由省养老局地方处具体负责,实行集中办理。各省辖市原则上每月报送一次,省直统筹各单位应尽可能一次性集中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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