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标准(5木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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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木结构工程施工基本规定5.0.1木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含层板胶合木加工厂)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施工技术标准(或制造工艺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质量水平的考评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A的要求检查记录。5.0.2木结构子分部工程由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及轻型木结构与木结构的防护组成,只有当分项工程都验收合格后,子分部方可通过验收。分项工程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后验收。5.0.3检验批应根据结构类型、构件受力特征、连接件种类、截面形状和尺寸及所采用的树种和加工量划分。5.0.4木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控制施工质

2、量:1.木结构工程采用的木材(含规格材、木基结构板材)、钢构件和连接件、胶合剂及层板胶合木构件、器具及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材料或产品应按本规范或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控制质量,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5.1方木和原木结构5.1.1一般规定5.1.1.1本章适用于方木和原木结构工程的质量检验。5.1.1.2方木和原木结构包括齿连接的方木、板材或原木屋架,屋面

3、木骨架及上弦横向支撑组成的木屋盖,支承在砖墙、砖柱或木柱上。5.1.2主控项目5.1.2.1应根据木构件的受力情况,按表5.1.2.1的规定的等级检查方木、板材及原木构件的木材缺陷限值。表5.1.2.1-1承重木结构方木材质标准项次缺陷名称木材等级ⅠaⅡaⅢa受拉构件或拉弯构件受弯构件或压弯构件受压构件1腐朽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2木节: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1/3(连接部位为1/4) 2/5 1/23斜纹:斜率不大于(%)58124裂缝:1)1)      在连接的受剪面上2)2)      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

4、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材宽的 不允许1/4 不允许1/3 不允许不限5髓心应避开受剪面不限不限18注:1.1.      Ⅰa等材不允许有死节,Ⅱa、Ⅲa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对于Ⅱa等材直径不应大于20mm,且每延米中不得多于1个,对于Ⅲa等材直径不应大于50mm,每延米中不得多于2个。2.2.      Ⅰa等材不允许有虫眼,Ⅱa、Ⅲa等材允许有表层的虫眼。3.3.      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不量(参见图4.2.1);直径小于10mm的木节不计。图5.1.2.1木节量法检查数量:每检验批分别按不同受力的构件全数

5、检查。检查方法:用钢尺或量角器量测。注:检查裂缝时,木构件的含水率必须达到第4.2.2条的要求。  表5.1.2.1-2承重木结构板材材质标准项次缺陷名称木材等级ⅠaⅡaⅢa受拉构件或拉弯构件受弯构件或压弯构件受压构件1腐朽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2木节: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1/4(连接部位为1/5) 1/3 2/53斜纹:斜率不大于(%)58124裂缝:连接部位的受剪面及其附近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5髓心不允许不限不限注:同表5.1.2.1-1 表5.1.2.1-3承重木结构原木材质标准项次缺陷名称木材等级ⅠaⅡaⅢa受拉构件或拉弯

6、构件受弯构件或压弯构件受压构件1腐朽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2木节:1)1)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0mm长度上沿圆周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来周长的2)2)      每个木节的最大尺寸,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的 1/4  1/10(连接部位为1/12) 1/3  1/6 不限  1/63斜纹:斜率不大于(%)812154裂缝:1)1)      在连接的受剪面上2)2)      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原木直径的 不允许1/4 不允许1/3 不允许不限185髓心应避开受剪面不限不限注:1.Ⅰa、Ⅱa等材不允许有死节,

7、Ⅲa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直径不应原木直径的1/5,且每2m长度内不得多于1个。2.同表4.2.1-1注2。3.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直径小于10mm的木节不量。5.1.2.2应按下列规定检查木构件的含水率:1.原木或方木结构应不大于25%;2.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应不大于18%;3.通风条件较差的木构件应不大于20%;注:木条中规定的含水率为木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值。检查数量:每检验批检查全部构件。检查方法:按国家标准《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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