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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梁慧星: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法释〔2012〕8号)的解读和评论来源:社科院法学所网作者:梁慧星日期:2013年06月16日浏览:1459 合同法于1999年颁布生效,十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已经证明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价值取向、逻辑结构、各项制度设计是成功的,为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提供了法治基础和制度保障。十多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为保障合同法的正确实施做了很大的贡献。 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合同法裁判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实践中,创设了若干新的裁判规则。这些判例规则,弥补了合同法的不足,丰富和发展了合同法理论,值
2、得学术界和立法机关特别重视。 这里不讨论裁判实践所创设的判例规则,而是要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做一个述评,指出其成绩和不足。 合同法颁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三个司法解释文件,即合同法解释(一)(法释〔1999〕19号),合同法解释(二)(法释〔2009〕5号)和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12〕8号)。先对前两个解释作一个概述,然后着重分析第三个解释。 解释(一)(法释〔1999〕19号),主要是解决适用合同法新旧法衔接、程序、时效问题,最重要的是对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制度如何适
3、用的解释。该项解释,抛弃了关于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先归属于债务人的传统理论,采纳了由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优先取得的新理论,极具创造性。1 解释(二)(法释〔2009〕5号),着重于对合同法若干制度的解释,如第7条解释什么是"交易习惯";第8条解释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无故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第14条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第15条解释多重买卖的效力;第19条解释合同法第74条债权人撤
4、销权;第20、21条解释债务清偿顺序;第22条关于违反后契约义务的责任的解释;第23条关于抵销权的解释;第24条为解除权行使和抵销权行使增设3个月异议期间;第27-29条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解释。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解释(二)为填补合同法的立法漏洞,新创两项解释规则:这就是第3条悬赏广告,和第26条情事变更原则。 下面着重评述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12〕8号)2。最高人民法院在此项解释文件中,不仅对买卖合同的生效、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风险负担、标的物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等重要合同制度,作一般性的解
5、释和释义,而且大胆运用附属于最高审判权的司法解释权,总结合同法实施十多年来的民事裁判实践经验,并参考民法理论研究成果,新创了若干解释规则。例如,第2条买卖预约规则、第3条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第9、10条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规则、第30条违约责任的过失相抵规则、第31条损益相抵规则等。最能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创造性,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值得实务界和理论界特别重视。 一、预约合同解释规则 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
6、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鉴于现行合同法未规定预约合同,致我国经济生活中预约的法律地位不明,裁判实践中发生应否认可预约有效的问题。本条解释,创设关于买卖合同预约的解释规则,为裁判实践中,判断买卖合同预约及认定买卖合同预约的效力,提供了判断标准,填补了合同法的不足,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什么是预约? 按照民法原理,合同(契约)有预约与本约之分,二者异其性质与效力。当事人订立本约的目的,是要通过本
7、约的履行,满足各自生活目的;而订立预约的目的,则是为了在一定期间内订立本约。可见,预约是与本约相对应的概念,预约亦可称为预备合同,本约亦可称为正式合同。质言之,所谓预约,是使当事人间产生将来订立本约(正式合同)之债权债务的合同。3 在民法发展史上看,之所以在买卖合同本约之外订立买卖预约,是因为早期的买卖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实践合同),须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不具有将来交货、付款之约束的含义。假设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某个时间交货、付款,这样的约定将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之故,发明了买卖预约,即在将来某
8、个时间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合同形式自由的观念逐渐得到承认,买卖合同由要物合同逐渐向诺成合同演变。合同自由原则最终确立之后,买卖合同成为典型的诺成合同,因当事人双方一方愿买、一方愿卖的合意而成立。双方达成将来买卖的合意,不再是所谓买卖预约,而是买卖合同自身。没有必要再像早期那样,先订立买卖预约,然后再根据买卖预约订立买卖合同本约。4 从近现代社会生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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