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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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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人:法定代表人: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受托人:法定代表人: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为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平等协商,现就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等事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第一条释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委托人:指公司及其合法继受人。受托人:指----------公司及其合法继受人。本合同:指《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13本信
2、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资金信托。信托账户:指受托人在委托人同意的银行开立的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第五条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信托财产: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及信托期限内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形成的任何财产。信托年度: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期间为一个信托年度。信托利益:指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财产扣除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受托人报酬后的余额部分。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信托利益账户:指受益人在银行开立的、受托人用于向受益人划付信托利益的账户。第二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
3、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并指定由受托人用于向提供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年利率%,贷款期限。受托人将信托财产所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信托利益分配给受益人。第三条信托种类本信托为单一资金信托。第四条受益人委托人即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第五条信托资金及交付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132、委托人必须保证信托资金来源合法,其所有权无争议。委托人已经就设立本信托履行了内部批准程序。3、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本条第1款规定的信托资金划至受托人指定的信托账户。4、受托人指定的信托账户为:户
4、名:开户行:账号:第六条信托成立与生效本信托自双方签订本合同时成立,自委托人足额交付信托资金之日本信托生效。第七条信托期限1、本合同项下信托期限为。2、信托期限届满,经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协商一致同意,可以延长信托期限。第八条信托财产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包括担不限于以下一项或数项:(1)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2)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第九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根据本合同规定用于向发放贷款,在受托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发放贷款前,仅能
5、存放于信托账户。信托期间产生的现金收益,也只能存放于信托账户。贷款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13章。3、如信托贷款借款人提出提前还款要求,受托人需在借款人提出的提前还款日前15日通知委托人,在委托人书面回复后,办理相关提前还款手续。若在信托期限内全部还款完毕,本信托终止。4、在不违背信托目的情况下,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受托人可以变更管理信托财产的方法。第十条信托财产的内部管理(一)管理方式1、受托人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原则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并为本信托在银行设置专用账户,即信托账户。2、受托人应当
6、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3、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二)内部管理机构1、受托人办理本信托事务的管理机构在业务上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与其他部门互不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其他部门共享。受托人固有财产运用部门与本信托资金运用部门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2、受托人指派专门的信托执行经理处理本信托项下的信托事务。第十一条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一)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1、受托人报酬;2、
7、为解决因信托财产及信托事务发生的纠纷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费用,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产生的纠纷而发生的费用除外;3、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负;134、为实现信托目的而发生的贷款管理的费用;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二)费用计提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上述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三)受托人报酬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计算和提取。第十二条受托人报酬1、受托人报酬由受托人在信托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于信托财产中扣除。2、自本信托成立之日起,每个信托年度的受
8、托人报酬为信托资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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