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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刑法概要总篇刑法的概念法是人类共同生活族群部落》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一講刑法概要總篇壹、刑法的概念法是人類共同生活(族群、部落、國家等)中,為形成秩序、維繫和平(解決衝突)、實現自由,可透過權威機關之強制力所實施的規範。規範,是可透過應然語句所表達的意義。所謂應然語句則是指在其中包含「禁止」、「允許」或「要求」的語句。促使社會能持續地維持一種基本秩序,例如政治權力的分配、經濟生產秩序的維持;在衝突爭端出現時,提供一個解決衝突的「規範指引」,避免流於無止境的私人武力衝突,社會自然就瓦獻消失;保障自由得以實現,法律對個人任意行動的限制正是個人自由得以實現的必要條件。4、法是「規範」。規範乃
2、支配人類思想、行為、感情之法則。又可細分為兩種:(1)純正價值的規範,如審美規範、論理規範。(2)經驗實踐的規範,即社會生活規範。規範,是可透過應然語句所表達的意義。所謂應然語句則是指在其中包含「禁止」、「允許」或「要求」的語句。5、法是可透過「權威機關」之「強制力」所實施之規範。法律之目的,不徒宣告社會何當為,何者不當為而已,尚須以強制力使其所宣告者具體實現,不致落空,倘有人違反,則必立予扭轉,毫無寬假。(1)權威機關是指一個「外部」的機構或組織,現代生活主要指「國家」。(2)所有這些機關的權力都可直接或間接地回溯到一
3、個「共同的權威」,一般來說是此一共同生活體的根本大法,也就是憲法。(3)法是以「強制力」為後盾。當法規範被違反時,可由同一個或其他權威機關以強制力強迫施行,必要時,可使用武力。強制力又可細分為二種層次:心理威嚇、物理執行。規定犯罪類型與其法律效果的法律,即為刑法(刑事實體法)。1789年人權宣言第8條法律只應規定確實和明顯必要的刑罰,而且除非根據在犯法前已經通過並且公佈的法律而合法地受到科處,任何人均不應遭受刑罰。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第11條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依法公開審判證實有罪前,應視為無罪,審判時並須予以答辯
4、上所需之一切保障。二、任何人在刑事上之行為或不行為,於其發生時依國家或國際法律均不構成罪行者,應不為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法律之規定。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13刑事法帝王條款:罪刑法定原則(第1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例如,刑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標示兩個基本觀念:無法律
5、就無犯罪。無法律就無處罰。罪刑法定原則的內涵:1、構成要件的明確性。2、禁止溯及既往(刑法第2條)。3、禁止類推適用。4、禁止以習慣法作為可罰性的基礎。刑事實體法:普通刑法、特別刑法與附屬刑法。特別刑法,通常的情況是,普通刑法已有規定的事項,重複規定於一個獨立的法典。附屬刑法是指,刑罰的規定,附屬於非刑法的領域裡,例如,破產法、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法、商標法、公司法、藥事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建築法。原則上,刑法是強行法。適用與否,非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例外為「告訴乃論」之罪,例如,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1
6、4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1)告訴乃論的罪,是指所犯的罪,要有告訴權的被害人表示要追究而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受理偵查,法院才能判決的案件,如果告訴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會主動偵辦,法院也不會判罪。(2)刑法或刑事特別法,都會明文規定「須告訴乃論」的犯罪,這些罪就是告訴乃論的犯罪。(3)告訴乃論的罪,如果要撤回告訴,一定要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也就是在地方法院判決前)撤回。壹、犯罪與刑事立法犯罪是與法秩序衝突的行為。衝突的程度,達到必須用國家有組織的力量加以反應。此有組織的力量,是刑事立法與司法體系。自然犯罪:有些行為
7、牴觸自然理性,不被社會容忍,並且被認為必須嚴厲唾棄;這行為的自然就是惡,所以稱「本體惡」。人然生活會有變動。這變動,可能來自科技發展,可能由於國際貿易,可能源於資訊的快速流通,可能由於人民對國家權力的反省,也可能是天災13人禍造成,會影響我們看待事物的處度。犯罪化vs.除罪化例如,Ex1刑法第191-1條(千面人條款)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
8、物品者,亦同。犯前二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Ex2刑法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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