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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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界限根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一、二、三批)》、《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势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有关规定,为运用价格杠杆,制止部分高耗能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特

2、制订本目录,用以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等3类企业(项目),试行差别电价。一、钢铁行业(一)淘汰类1.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制造用),其中10吨以上、20吨以下电炉不含特殊钢2.工频炉和中频炉等生产的地条钢,工频炉和中频炉生产的钢锭或连铸坯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二)限制类1999年9月1日以后未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公称容量60吨以下电炉二、电解铝行业(一)淘汰类铝自焙电解槽(二)限制类1.1999年9月1日以后2002年4月以前,新建的年产10万吨以下电解铝项目(利用技术改造淘汰自焙槽和小预焙槽等落后生产能力的项目除外)2.2002年4月以后未经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

3、贸委批准建设的电解铝项目三、铁合金行业(一)淘汰类320OkVA及以下矿热炉、300OkVA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OkVA以下精炼电炉(钨铁、钒铁精炼电炉除外)(二)限制类1999年9月1日以后建设的铁合金项目四、电石行业(一)淘汰类1.年产1万吨以下及开放式电石炉2.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二)限制类1999年9月1日以后建设的电石生产装置五、烧碱行业淘汰类:1.汞法烧碱2.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六、水泥行业淘汰类:1.窑径小于2.2米(含)水泥机械化立窑2.窑径小于2.5米(含)水泥干法中空窑(特种水泥除外)3.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4.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注:未列

4、入以上淘汰类、限制类的企业(项目)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的企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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