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版)消防车道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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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消防车道设计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版)对消防车道设计标准第6.0.1条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者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第6.0.4条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第6.0.7条第4款:中间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交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第6.0.8条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第

2、6.0.9条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米。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第6.0.10条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所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版)对消防车道设计标准第4.3.1条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

3、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第4.3.2条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第4.3.3条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第4.3.4条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第4.3.5条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

4、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第4.3.6条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第4.3.7条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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