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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难点问题 .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难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7条专设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但是,由于刑法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规定得过于概括,致使司法实践中在适用刑法规定处理各种复杂的案件时遇到了不少困难。因此,就有必要根据刑法第137条规定的精神,对该罪犯罪构成进行研究。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范围的认定根据刑法第137条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单位,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其他单位不成为本罪的主体。但由于刑法规定,在上述单位犯本罪时,应受刑罚处罚的只能是上述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因此,本罪的主体也包
2、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中对发生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因此,准确认定本罪的主体范围,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范围的认定第一,本罪中的单位是否限于具有法定资格或者依法成立的单位?对于该问题,刑法第137条并未规定。然而在实践中,却大量存在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便擅自决定工程上马,以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甚或根本就不是依法设立的单位,而违法从事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活动,而且也存在着不少的单位出于某种目的或动机而降低工程质量标
3、准,因而造成了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等情况。这种情况,在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与具备从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活动资格的单位因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而造成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的情况完全一样,存在着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那么,在刑法第137条没有明确将本罪的单位主体限于具有法定资格或者依法成立的单位之范围的情况下,将不具有从事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作为本罪的主体,应当说与刑法设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再者,根据1998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的
4、规定,“无照施工经营者在施工过程中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7由于在1997年刑法修改之前,司法实践中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而造成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的,均是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在目前最高司法机关没有就本罪中的单位范围作出新的解释之前,可以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将不具有从事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资格的单位作为本罪的主体。但是,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可以成为本罪主体的单位只能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不能是个
5、人。如果将不属于任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个人作为本罪的主体,就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在目前的情况下,对于不属于任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个人,在从事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活动中降低工程标准,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事故的情况,如果作为犯罪处理的话,只能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该种情况从性质和危害社会的严重程度上都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而造成的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的情况完全一样,却要将其作为其他犯罪处理,而进行不同的刑法评价,显然不妥。而且
6、,他们构成的犯罪本应属于业务过失犯罪,所受的处罚本应重于一般过失犯罪,却被作为一般的过失犯罪仅受到较轻的处罚,因此存在着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弊端。当然,这些问题是因为刑法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规定为纯正的单位犯罪所引起的①。看来,这些问题的解决,只有有待于将来的刑法修改了。第二,明知自己不具有对某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的能力的单位,从事该项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由于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而造成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的,能否构成本罪?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只能是具有国家规定的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资质条件
7、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但是,客观上也存在着有些不具有国家规定的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或者单位虽具有某种资质条件但却从事与其资质等级不相符合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现象。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属于过失犯罪,应当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②。第三,单纯从事勘察的单位是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从刑法137条的规定来看,勘察单位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任何一种,因而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否则,就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那么,对于勘察单位由于违反国家规定,不认真进行勘察,使设计单位依据错误的或者不准
8、确的勘察结果,根据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设计,客观上造成设计上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进而发生了重大工程安全事故,应当如何追究勘察单位以及勘察人员的刑事责任呢?有学者认为,根据现有立法,可以视情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失职的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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