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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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1、目的为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本指导书提供检测结果出具的一些细节,重点描述了检测结果的数值的修约表述方式和表述方式。2、依据GB/T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5009.1-2003《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总则》、CNAS-GL27-2009《声明检测或校准结果及与规范符合性的指南》。3、范围本指导书适用于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出具。4、定义4.1数值修约通过省略原数值的最后若干位数字,调整所保留的末位数字,使最后所得到的值最接近原数值的过程。4.2修约

2、间隔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注:修约间隔的数值一经确定,修约值即为该数值的整数倍。例1:如指定修约间隔为0.1,修约值应在0.1的整数倍中选取,相当于将数值修约到一位小数。例2:如指定修约间隔为100,修约值应在100的整数倍中选取,相当于将数值修约到“百”数位。4.3极限数值标准(或技术规范)中规定考核的以数量形式给出且符合该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指标数值范围的界限值。5、作业规程5.1数值修约规则5.1.1确定修约间隔(指定数位)5.1.1.1指定修约间隔为10-n(n为正整数),或指明将数值修约到n位小数。5.1.1.2

3、指定修约间隔为1,或指明将数值修约到“个”数位。5.1.1.3指定修约间隔为10n(n为正整数).或指明将数值修约到10n数位,或指明将数值修约到‘十”、“百”“千”„„„„数位。5.1.2进舍规则5.1.2.1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小于5时,则舍去,即保留的各位数字不变。例1:将12.1498修约到一位小数,得12.1;将12.1498修约到个数位,得12。5.1.2.2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大于5,则进一,即保留数字的末位数字加1。例1:将1268修约到“百”数位,得13×102(特定场合可写成为1300)。例2:将1

4、0.502修约到个数位,得11。注:示例中“特定场合”系指修约间隔明确时。5.1.2.3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为5,且其后有非0数字时进一,即保留数字的末位数字加1;若其后无数字或皆为0时,若所保留的末位数字为奇数(1,3,5,7,9)则进—,即保留数字的末位数字加1,若所保留的末位数字为偶数(2,4,6,8,0)则舍去。例1:修约间隔为0.1(或10-1)拟修约数值修约值1.0511.10.3500.41.0501.0例2:修约间隔为1000(或103)拟修约数值修约值25002×103(特定场合可写成为2000)3500

5、4×103(特定场合可写成为4000)5.1.3不许连续修约5.1.3.1拟修约数字应在确定修约间隔或指定修约数位后一次修约获得结果,不得多次按5.1.2规则连续修约。例:修约15.4546,修约间隔为1正确的做法为:15.4546—15;不正确的做法为:15.4546→15.455→15.46→15.5→16。5.1.3.2在具体实施中,有时测试部门先将获得值按指定的修约数位多一位报出或几位报出,而后有其他部门判定。为避免产生连续修约的错误,应按下述步骤进行:a、报出数值最右的非零数字为5(或5后皆为0)时,应在数值右上角加

6、“+”或加“-”或不加符号,分别表明已进行过舍、进或未舍进。例:16.5+、16.50+、16.500+表示实际值分别大于16.5、16.50、16.500,分别经修约舍弃为16.5、16.50、16.500;16.5-、16.50-、16.500-表示实际值分别小于16.5、16.50、16.500,分别经修约进一为16.5、16.50、16.500。b、如对报出值需要进行修约,当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为5,且其后无数字或皆为0时,数值右上角有“+”者进一,有“-”者舍去,其他仍按5.1.2规则进行。例:将下列数字修约到个

7、数位(报出值多保留一位至一位小数)实测值报出值修约值15.454615.5-1516.520316.5+1717.500017.5185.2运算规则5.2.1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可疑数表示末位1个单位的误差。5.2.2复杂运算时,其中间过程多保留一位有效数,最后结果须取应有的位数。5.2.3加减法计算的结果,其小数点以后保留的位数,应与参加运算各数中小数点后位数最少的相同。5.2.4乘除法计算的结果,其有效数字保留的位数,应与参加运算各数中有效数字位数最少的相同。5.3测定值或其计算值与标准规定的极限数值作比较的方法5.3.1

8、总则5.3.1.1在判定测定值或其计算值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时,应将测试所得的测定值或其计算值与标准规定的极限数值作比较,比较的方法可采用:a)全数值比较法;b)修约值比较法。5.3.1.2当标准或有关文件中,若对极限数值无特殊规定时,均应使用全数值比较法。如采用修约值比较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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