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探讨

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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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探讨  【摘要】低碳经济是要达到以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为目的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解决全球气候变暖,实现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首先要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碳排放权。碳排放权不仅具有环境权属性,也具有财产权、物权等私权属性。碳排放权的各种属性在本质上都具有相同的目的,都是为了达到大气环境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的。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能为我国有效规制碳排放权交易活动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  【关键词】低碳经济碳排放权法律属性  低碳经济,是指在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前提下,

2、通过技术革新、新能源开发、制度完善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模式。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解决全球气候变暖,实现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最有效的措施之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中都有“碳排放权交易”的一些规定。在我国,只有通过法律才能保障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要将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是确保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蓬勃发展的前提。由此可见,对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探讨是非常重要的。  一、碳排放权的构成要素  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没有针对“碳排

3、放权”做出什么较为确定的规定,法学理论界对“碳排放权”的理解不一,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有学者提出,碳排放权既然属于排污权的一种形式,那么碳排放权与排污权的含义就应该具有一致性,都是指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对周围环境容量进行使用并取得收益的权利。有学者提出,对碳排放权的理解应该依据《京都议定书》中对碳排放权的限制性规定展开。也有学者提出,碳排放权就是权利人经过行政许可后取得的碳排放许可证。笔者认为,碳排放权虽然属于排污权的一种,但由于其在主体和客体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能完全照搬对排污权的理解;也不能把碳排放权简单

4、的理解为《京都意见书》中对碳排放权的一些限制性规定;更不能把碳排放权理解为由行政部门颁发的碳排放许可证,应该从碳排放权的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去理解碳排放权。  (一)碳排放权的主体  碳排放权的主体可以是国家、企业或自然人。第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中都是以国家为单位赋予各国碳排放权的。第二,一国可以通过其国内法赋予企业享有碳排放权。企业应该是享有碳排放权最主要的主体,但并不是每个企业都可以享有碳排放权。企业要享有碳排放权还必须经过环保部门的许可,在取得碳排放许可证之后,依据许可的范围进行排放。另外,由于碳排放权具有市

5、场价值可以依法进行转让,企业也会成为碳排放权交易最活跃的主体。第三,自然人是指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人。自然人的碳排放权属于自然权,不需要法律赋予,但是可以通过法律确认自然人享有碳排放权。自然人因生存、发展的需要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属于人权范围,不应加以任何限制。  (二)碳排放权的客体  碳排放权的客体是指在当地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下,该地环境所能承受的最大污染量。环境资源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人类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主要是针对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展开的。第一,对环境资源生态价值的开发利用主要是以满

6、足人类生产、生活需要为目的。第二,对环境资源经济价值的开发利用主要是满足企业追求其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笔者认为,人类只有在解决了生存问题的前提下,才能去追求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对环境资源生态价值的开发利用应该是基础。对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探讨,首先应该立足于其环境属性方面。  二、碳排放权的环境属性  如前所述,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首先应体现在其生态价值上,即具有环境权属性。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健康和良好的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1]蔡守秋教授认为“排污权是环境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受法律保护的排污权应该

7、是企业和个人满足自身生存、生活需要而不得不向环境排放的适量污染物的权利,对于那些向环境排放任意污染物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环境本身具有一定自我消化的能力,即自净能力。这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是一种可以充分利用的资源。因此,企业和个人为了满足自身生存和生活的需要而向环境排放适量的污染物不仅不会破坏环境容量,相反还是合理使用环境容量的表现。人类在生存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产生污染物,如果完全禁止人类排放污染物就是对人权的限制,就是禁止人类进行正常的生存和生活活动。在目前的生存条件下,企业和个人为了生存还必须要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如果企业和个人在获

8、得了环保部门许可的前提下进行排污,那么这种获得许可的排污就应当成为企业和个人正当、合法的权利。因此,企业和个人合理利用环境容量的排污权应该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2]。碳排放权从本质上分析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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