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的“息讼”思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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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中国的“息讼”思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我见  邢家新  摘要:“息讼”思想是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并且成为影响中国古代社会立法和审判的重要思想。时至今日,“息讼”思想仍然对中华民族的民族心理发挥着影响。如何正确认识“息讼”思想的产生原因、如何公正地评价“息讼”思想的社会作用,是我们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不能回避的问题。而且面对现代社会案件日益增多的巨大压力,如何提升审判工作的效率,以使有限的审判资源得到充分地运用,已经成为了各国夙待解决的问题。笔者通过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息讼”思想的解析及对西方社会“勇于兴讼”的反思,试图解答

2、以上问题。  一、中国古代“息讼”思想产生的原因  (一)传统的经济形态有利于“息讼”思想形成  中国传统社会的经济形态主要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一直紧密结合。由于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对土地有极大的依赖性,且商品经济的不发达,故中国古代社会人员流动性较差,在社会成员之间经常发挥重要的作用的是熟人伦理,人情关系错综复杂,因此无论诉讼输赢,都可能会产生“结仇怨”的不良后果。这就导致了了纠纷产生后民众宁愿选择调解,息事宁人,以放弃自己的部分权益为代价来维护人际关系的和睦与安宁,而不愿受诉讼所累,影响到日后的生产与生活。  

3、(二)“息讼”的思想根源(儒家思想的影响)  中国古代社会中,儒、道、法、释等多种思想都曾在社会中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例如秦朝严格贯彻执行了法家的治国方略,西汉初期大力奉行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南朝时佛教学说则受到过推崇。但从整体上来看,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思想还是更多地接受了儒家思想的影响。  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的特点是强调整体的和谐,而忽视个体的权利。儒家所追求的不是明辨是非,而是要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儒家认为,与伦理道德相比,法律处在次要地位,应以礼让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孔子就曾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⑴因此,

4、儒家并不主张人们对簿公堂,而是希望通过道德教化使当事人养成自行和解的道德品质,以期达到“息讼”或“无讼”的境界。  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中国古代社会在立法、司法上特别强调“重义轻利”。所谓“义”,即伦理纲常;所谓“利”,即个人权益。反映在立法上就是忽视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反映在司法上就是对民间纠纷作出裁判时要考量伦理道德,必须保证伦理关系优于财产关系,以“无讼”和秩序和谐作为最高的司法价值取向。  (三)统治阶级对“息讼”思想的产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统治方式上表现为专制集权统治。在这种政治结构下,最高统治者必然希望其统治得

5、到广大民众的广泛认同与服从。“少讼”、“无讼”则意味着在其统治之下,民众之间的矛盾以及民众与统治者之间的矛盾并不尖锐,即表现了政局的稳定状态。为此,统治者期待通过减少民间讼争的方式,防止社会的动荡,以免威胁到其自身的统治。  为了实现“息讼”,古代统治阶级主要采取了以下的具体措施:  1、在立法中贯彻“息讼”思想,通过立法的严格限定来阻止讼争的产生。  我国古代的法律条文为进行诉讼设置了重重障碍,借以阻止民众诉讼,以期达到无讼或少讼的目的。为此,古代社会的立法当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手段:  (1)法律中对诉讼的主体资格、起诉范围等进行了限定

6、。如唐律规定:“诸被囚禁,不得举他事。其为狱官酷己者,听之。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听告谋反、逆、叛、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余并不得告。”⑵  (2)规定严格的审级制度,限定越级诉讼。如唐律规定:“诸越级及受者,各笞四十。”  (3)规定了起诉所需承担的责任。如指控的事实不能达到完全真实,就须受到制裁。如唐律规定:“指陈事实,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  (4)订立法律严惩讼师及其他帮助他人进行诉讼的人。如《明律.刑律》和《大清律例.刑律》就曾设立“教唆词讼”罪,打击教唆他人进行诉讼的行为。  2、在司法中贯彻“息讼”思

7、想,力争通过道德教化等途径化解纠纷。注重对民众的礼仪教化,倡导“息讼”,在民间树立以诉讼为耻的观念。  古代法官通常是将听讼、断讼作为道德教化的手段之一,即为了息讼、无讼才听讼、断讼;如果是为了断讼而听讼则是末流法官的作为,会遭到普遍的轻视。古代也经常以是否善于教化、善于息讼作为评价官员贤愚的标准之一,而地方官员也经常息讼为己任。例如,明朝的王阳明在做官时就曾在其推行的《十家牌法》中规定“十家之内有争讼等事,同甲即时劝解和解,劝解无效才许见官。”“心要平恕,毋得轻易忿争;事要含忍,毋得辄兴词讼。”⑸  3、充分发挥非讼调解的功能。  注

8、意发挥乡长、亭长、里长的准司法职能,鼓励民众接受他们的调处,而调解通常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为主要方法,以达到息讼的目的。这一做法实际上是有其价值权衡的,即“乡党耳目之下,必得其情;州县案牍之间,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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