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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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手册目录一、关于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程序………………………………………1二、关于办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的程序……………3三、关于生育休假的规定……………………………………………………………3四、关于办理领取《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程序………………………4五、关于办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程序……………………………………4六、关于办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费的程序…………………5七、关于办理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经济帮助的审批程序……5

2、八、关于办理新生儿入户登记的程序………………………………………………6办理增修三个月产假证明……………………………………………………………8办理生育服务证介绍信………………………………………………………………9一、关于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程序依据《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7、18条、《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通知》(京人口发[2004]12号)。(一)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育龄夫妻达到晚育年龄(女24周岁),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最佳孕期,但应当在怀孕前

3、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1、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女方持单位出具的“办理生育服务证介绍信”,到女方工作单位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由双方工作单位计生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核实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交由当事人保管。女方无工作单位的(档案在人才、职介)凭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证明到女方档案存放处领取《生育服务证》。2、在婚姻状况无变化的情况下,《生育服务证》在本市范围内长期有效。如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离婚或丧偶),女方需到户籍地街道

4、计生办办理《生育服务证》注销手续。如再婚且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子女的,应按照《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生育服务证》,并交回原《生育服务证》。3、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到妇幼保健部门办理围产期保健登记。提交材料:1、夫妻双方的《结婚证》、离婚者提交历次《离婚证》及协议书、或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复印户主、本人及变更页)。(二)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

5、第二个子女:1、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9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2、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3、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4、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5、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办理程序:符合

6、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须夫妻双方书面申请,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应到女方工作单位计生办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可在市、区人口计生网站下载),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计生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与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经初审后报区人口计生委审批,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经批准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后方可怀孕。提交材料:1、填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夫妻双方书面申请,经双方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2、将已领取的独生子

7、女父母奖励费退回现发放单位。3、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4、《结婚证》、离婚者需提交历次《离婚证》及协议书或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5、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正反两面)、《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和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6、已生育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生育服务证声明书》。7、病残儿父母申请第二个子女的,要提交《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单》。8、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须提交各自家庭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双方父母单位各自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外地的须提交区、县级证明)。9二、关于办理可以生

8、育第二个子女但不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的程序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2条办理程序: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由各自所在单位凭其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需夫妻双方书面申请,夫妻双方各自单位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审核并领取《献出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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