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义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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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慈善义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慈善义务工作者(以下简称义工)的服务工作,全面推进烟台市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义工、义工组织及其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义工,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和自觉承担为国家、社会、他人服务的责任,经过注册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技能等资源,为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和社会和谐,参与社会服务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人员。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义工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

2、义务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以及从事义工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等团体义工。第四条义工服务活动应当坚持自愿参加和服务的原则;坚持不为任何物质报酬、无偿服务的原则;坚持登记注册、依法服务的原则;坚持严格程序、严格纪律、诚信服务的原则和历行节俭、非营利性的原则。第五条义工服务范围包括安老抚幼、助残济困、助医助学、保护环境、社区服务、公益服务、紧急救援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第六条烟台市慈善总会义务工作者分会(以下简称市义工分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义工工作,各县市区义工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义工中心)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义工工作站的

3、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的义工站负责组织辖区内各具体项目的落实。义工服务接受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参与义工服务,宣传义工精神,维护义工及义工组织的合法权益。6第一章义工第八条义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义工分会章程;(二)热心参与慈善事业;(三)自愿从事义务服务;(四)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工作能力;(五)年从事义务服务达到48小时以上。团体义工的条件由义工分会的章程规定。第九条义工的登记(一)自愿从事义务服务的人员持申请书、身份证和职业证明及复印件向市或县级义工组织提出申请;(

4、二)市或县级义工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登记的义工进行面谈咨询;(三)对符合义工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填写《烟台市慈善义务工作者(团体)登记表》,并建立档案。第十条义工的注册(一)对登记义工由市级或县级义工组织进行义工基础培训;(二)登记义工培训合格后,发给《烟台市慈善义工服务记录册》,按区域或所属单位编入义工服务组织,一年内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8小时以上者,由市或县级义工组织给予正式注册;(三)注册的义工,确定服务项目,赋予义工编号,并发给《义工证》和《烟台市慈善义工标志卡》;第十一条义工享有下列权利:(一)对义工组织的合法性有知情权;(二)有选择与个人知识、技能

5、和兴趣相符的服务项目的权利;(三)有获得服务指导和培训机会的权利;(四)有了解参与义工服务的价值及成效的权利;(五)有提供服务时获得安全保障和享受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六)有对义工组织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的权利;(七)有自愿加入或者退出义工组织的权利;(八)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的权利。第十二条义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义工分会的章程;(二)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和谋取其他利益;(三)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四)不得以义工组织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五)对服务对象的隐私、背景及资料予以保密。6第十三条注册

6、义工退出自由,退出时应向所在义工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义工证和义工标志卡;注册义工无正当理由1年内累计服务不足48小时或不参加义工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注册义工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或义工章程的行为,经市或县级义工组织批准,予以除名。第一章义工组织第十四条市慈善总会设立烟台市慈善总会义务工作者分会,是市慈善总会的分支机构。义工分会在县市区设立义工服务管理中心,在街道办事处设立义工工作站。第十五条市义工分会的职责如下:(一)负责建立、健全义工服务的规章、制度:(二)负责建立、健全义工和义工服务工作的档案;(三)负责义工的招募、培训、指导、管理、监督和表彰;

7、(四)负责组织开展义工服务活动;(五)负责义工服务工作的宣传与交流;(六)负责为义工服务提供必要保障。第十六条义工组织开展义务服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义工分会章程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第十七条义工组织可以自行或者联合招募义工。招募时,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告义务服务工作计划。义工组织应当依照义工服务计划开展义务服务。义务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义工招募、培训、使用、考核及服务项目等事项。第十八条团体义工以集体形式开展义工服务的,应当在活动前报义工分会批准,活动后将义工服务情况报义工分会备案。第十九条义工组织的工作经费包括政府扶持、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他合法

8、收入,必须专款专用。义工组织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接受政府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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