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之法理探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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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强化外部监督的同时强化自身监督。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强化检察内部监督,有必要对案件集中管理机制进行法理上的探讨,以使其运行确保检察权的良性运行。  一、与案件管理机制相关的几个概念(一)案件管理的含义  “管理”(manage)是指社会组织中,为了实现预期的目标,以人为中心进行的协调活动。它一般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1管理是为了实现一定的预期目标;2管理的工作方式是协调;3管理工作存在于组织内部;4管理工作的重心是人,即对人进行管理。简言之,管理即是制定、执行、检查和改正。任何一种管理活动都必须具备四个要素

3、:管理主体,由谁管的问题;管理客体,管什么的问题;管理目的,为何管的问题;管理环境,什么情况下管的问题[1]。  案件集中管理,是指为了强化自身监督,提升办案质量,由检察机关内设专门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办理全程进行管理、监督、服务、考评等活动。目前,各级检察机关设立案件管理机构对案件实行集中管理,通过严格受案审查、规范案件流转、预警办案超期、控制退补退侦、缩短办案周期、杜绝超期羁押和超时限办案、规范办案程序、实施案件考评等手段,对其内部业务机构及工作人员执法的全程动态、实时、直接地进行监督,做到所有案件均统一进出口,正确、

4、合法、及时地办理案件。www.11665.CoM检察机关案件集中管理活动涉及检察业务全局、检察机关内部机构、上下级检察机关,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它也具备四个构成要素:  1.管理目标--强化内部监督,提升办案质量  曹建明检察长曾多次指出,要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到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坚持不懈地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司法永恒的主题。为了防止检察机关内部权力的滥用,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检察机关应当构建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检察权的运行规范、有序,提升办案质量,维护检察权

5、的尊严和权威。过去一段时间里,检察机关也提出过强化监督机制,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但片面追求公正,设置过多的监督环节而牺牲了司法效率,这违背了“迟到的正义非正义”的理念。案件集中管理机制的建立,必将减少检察权内部监督环节,防止检察权滥用,提高办案效率,提升办案质量,及时办结案件等起到重要作用。  2.管理方式--统一案件进出口,全程动态监督  在案件集中管理过程中注意把进出口“三关”:一是受理案件时管好“进口关”。受案时,对该案是否属于本院管辖、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进行审查;其次把好卷宗材料关,对文书是否规范、材料是否齐全进行

6、审查,凡案件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受案条件的坚决不收;二是把好“进入办案系统关”。在案件管理部门受理案件,移交案件承办部门时,要求承办部门及时录入办案系统,同时,要求承办人根据案件的进展,适时将案件承办情况录入办案系统,以便案件管理部门能更好地把握案件进度,适时提出预警,杜绝在检察环节上出现超期羁押现象;三是把好“文书备案审查关”。所有办结案件的主要法律文书都要及时向案件管理部门报备,不及时报备的予以通报。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崔汪卫: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之法理探讨3.管理范围--检察机关承办的案件  案件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应限

7、于检察机关承办的案件。因案件管理部门定位于内部监督部门,其管理权限理应局限于检察系统内部承办的案件,主要包括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上抗诉案件、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等,涉及的部门为检察院内部处室(反贪、反渎、公诉、侦监、民行等)、上下级检察机关、公安部门、法院等。简言之,案件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是检察机关受理的一切案件。  4.管理对象--案件移送和承办部门的办案行为  从理论上看,案件管理部门的管理对象是案件移送和承办部门的办案行为。一方面,对案件移送机关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发现案件、文书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移送机关并要求

8、补正;另一方面,对案件承办部门从案件受理到办结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从当前案件管理部门的设置来看,它和其他业务部门如公诉、侦监等都属于检察机关的二级机构,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是作为案件管理的职能部门,必然要涉及到对案件承办部门及其承办人办案行为的管理和监督问题,这就要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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