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司法考试真题班法理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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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东方在线[www.koolearn.com]09司法电子教材系列历年真题破解班新东方在线2009年司法课程主讲:李红勃博士欢迎使用新东方在线电子教材历年真题破解班法理、法制史、宪法、职业道德新东方校训:追求卓越,挑战极限!从绝望中寻找希望,人生终将辉煌!新东方在线[www.koolearn.com]09司法电子教材系列历年真题破解班第一部分法理学第一讲法的概念考点1:法的本质1.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2004-1-1)【答案】B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B.法

2、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2.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1-1)【答案】DA.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B.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C.在任何社会,利益

3、需要实际上都是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D.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考点2:法的特征1.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法律的可诉性特征?(2007-1-7)【答案】BA.下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与上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而被宣布无效B.公民和法人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C."一国两制"原则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D.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第2讲法的作用考点1:法的作用1.20世纪90年代初,传销活动在中国大陆流行时,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任何具体规定。当时,执法机关和司法

4、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往往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该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说明法律原则具有哪些作用?(2006-1-52)【答案】ABCD。A.法律原则具有评价作用B.法律原则具有裁判作用C.法律原则具有预测作用D.法律原则具有强制作用-60-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新东方在线网址:www.koolearn.com全国客服专线:010-51667668购课顾问:(北京)(010)62605011 购卡咨询:

5、北京(010)62605250 新东方在线[www.koolearn.com]09司法电子教材系列历年真题破解班考点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1.下列有关法律作用、法律观念等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2005-1-53)【答案】ABC。A.“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说明法律是自由的保障。B.“恶法亦法”观点强调法律的权威来自于法律自身,与法律之外的因素无关。C.“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法律不是万能的。D.“有治人,无治法”,反映了中国古代“以法治国”的法治观。2.(2008-1-1)C.“法律不强人所难”,即一

6、般人做不到的事,不应规定为法律义务,不应设定法律责任。因此最接近的选项是: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凡是人能够做到的,都是法律所要求的  B.对人所不知晓的事项,法律不得规定为义务  C.根据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  D.天灾是人所不能控制的,也不是法律加以调整的事项3.(四川2008-1-51)B.C.关于法的作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法是由人创制的,人们在立法时受社会条件的

7、制约  B.法律人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没有自己的价值立场  C.法具有概括性,能够涵盖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  D.法律不能要求人们去从事难以做到的事情第3讲法的价值考点1:法的价值种类1.法律与利益有着内在的联系。下列关于法律与利益关系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05-1-1)【答案】D。“离开了法律,利益就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这句话颠倒了法和利益的关系,利益是法的基础,而不是相反。A.法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B.法律是分配利益的重要手段,法律表达利益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利益选择的过程C.民

8、法的诚信原则在维护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方面具有积极作用D.离开了法律,利益就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这条规定,下列哪些理解不正确?(2005-1-56)【答案】ABC。A.这一条的内容是法律规则B.一切民事案件均可以优先适用这一条文C.这一条的内容所反映的是正义的价值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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