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立法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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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完善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立法的思考内容简介:世界各国民法均对监护制度做出了规定,本文通过将我国和德国的监护制度进行比较,得出我国监护制度在监护的内容、监护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以及监护监督制度等方面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几点完善建议以供讨论。监护是一种对缺乏自我保护和自我生活能力的人的一种监督和照顾制度。[1]监护制度在民法上的意义在于它是对民事主体能力缺陷的补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实现其合法民事权利履行相应义务提供一个途径,从而可以更好的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益不受侵犯。世界各国法律都规定了监护制度,同

2、许多制度和社会现象一样,监护制度同一个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法律文化传统以及社会风俗习惯有密切的联系,呈现出地域性和差异性的特点。本文意就中德监护制度中的几个方面做一比较,进而讨论一下关于我国监护制度立法的不足与改善。一、中德监护法律制度比较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民通意见》中对监护制度作了规定。我国的监护制度,主要是为了监督和照顾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病的成年人而设。法律对监护的设定和内容,即监护人的职责和责任承担,以及监护的变更和终止情况做出了规定。总的来说,我国监护制度设置在当时“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下,

3、条文比较少,立法较为粗糙,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相比而言,德国的监护立法条文繁多,结构更为细致,区分了亲权、监护和保护三种分不同情况而适用的监督保护形式。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照顾权,对失于亲权照顾或亲权行使有障碍的未成年人设置监护,对欠缺行为能力或身体残疾不能独立为法律行为的成年人设置保护照顾制度。这三种形式在具体内容和程序上均有所不同,有利于全面维护被保护人的利益不受侵犯。此外,德国法还设置了监护法院和监护监督人,监督该制度的切实执行。下面笔者将选择几个方面对中德监护制度进行比较。(一)关于监护与亲权的制度比

4、较我国《民法通则》未对亲权做出规定,关于亲权多认为体现在《婚姻法》的条文之中。而且,《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基于其与子女的血缘关系被当然认定为子女的监护人,因此,我国不存在作为亲权人的父母,只存在作为监护人的父母。[2]将监护和亲权混为一体,是我国监护制度最遭非议的一个地方,受到学者们的激烈批评。7《德国民法典》中监护和亲权是两种并存的制度,二者共同规定于民法典的第四编家庭法,其中第二章为亲属,第三章为监护。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625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亲权

5、照顾权;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773条1项、1676条、1666条、1679条、1773条2项的规定,未成年人不在亲权之下或父母均无权为代理,例如父母均死亡或宣告死亡,或均丧失亲权、或亲权均被剥夺、或父亡亲权丧失或被剥夺而因与子女之幸福抵触而不能任母行使,子女的身份无可考证时,则应当设置监护人。[3]亲权人享有比监护人更宽范围的决定权,而监护人要受到较亲权人更多的限制。(二)关于监护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

6、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这是我国民法对监护人义务和责任的主要规定。依照此规定,监护人应该照顾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并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严格责任。对于监护人基于监护而产生的相应的权利,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德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亲权人、监护人及保护人各自不同的义务和职责,三种不同的制度有着不同程度和范围的

7、义务和责任,并有着不同的限制。而且,《德国民法典》还规定了上述三种制度下保护人的权利,如请求报酬的权利,代表被监护或被保护人的权利,对被保护人的保护照顾权利,申请辞去监护人职责的权利等等。并对权利的具体行使方法和程序进行了设计。(三)关于监护监督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视为我国关于监护监督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这里的有关人员我们可以解释为没有担任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或者是其他和被监护人有某种利害关系的

8、人,或者是被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等。可见,我国的监护监督具有社会监督的特点,而不是为监护专门设置的制度。相比而言,《德国民法典》对监护监督予以高度的重视,不仅在私法上设置监护监督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更从公法领域运用公权力对监护予以监督。如德国民法第1792条规定设置监护监督人,辅助监护法院监督监护人;第1799条具体规定,监护监督人应注意监护人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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