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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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领导、协调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食品安全工

2、作经费,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健全辖区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三)组织市政府相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四)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五)研究、协调有关部门监管职责问题;(六)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市、区食

3、安委主要负责人分别由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担任,委员由各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食安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承担其日常工作。第五条市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经济贸易、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设、教育、旅游、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所在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以自己名义查处辖区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基层监管所按照规定权限,以自己名义查处具体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第七条市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订食品安全监管技术规范,分析、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专家委员会由食品、医学、营养、生物、化学、农业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专家委员会的管理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食品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质量与安

5、全岗位的责任人员根据岗位职责承担相应的食品质量和安全责任。第九条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行业协会可以依据章程的规定建立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记录,对成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予以惩戒。第十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履行舆论监督职责,客观、

6、公正、即时、全面、准确报道食品安全问题。第十一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市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方案推进食品安全责任险工作。第十二条建立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制度,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第二章食品准入管理第十三条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应当取得许可的,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从事下列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相应许可:(一)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和配送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二)网络食

7、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三)从事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活动,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的许可归类,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被许可场所出售食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展销会上销售自己生产的食品以及食品摊贩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供餐人数30人及以下的食堂(不含学校托幼机构)、工地食堂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组织食品专家委员会对新的业态和特殊的业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后决定是否需要纳入许可。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

8、服务许可后,如果其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上述相关部门的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六条取得食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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