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买卖合同合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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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CM—20—4()存量房买卖合同出卖人(甲方):买受人(乙方):签订地点:合同编号:监制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1特 别 告 知  一、本合同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  二、合同当事人自行达成交易或委托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达成交易的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使用本合同。  三、合同内的空格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商定后确定;【  】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划√以示选定,划×以示删除。四、存量房买卖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涉及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

2、法律规范较多,双方当事人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交买卖存量房的有关登记资料(查阅证明)。(二)买卖的存量房已出租,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书面材料),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到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房产分局)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三)买卖的存量房已抵押,出卖人应当先办理他项权利注销手续或出具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四)存量房安全条款是本合同的必要内容,买卖的存量房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买方对存量房安全有异议的,产权人应

3、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机构进行鉴定。(五)房屋权属登记有共有人的,共有人应签字盖章。产权人在出售存量房之前,应与共有人(如配偶等)协商一致;出售后共有人再提出异议的,由原产权人承担法律责任。11(六)已投入使用的存量房买卖,除存量房交接和权利转移外,原有户口等是否及时迁出会影响买受人的权益,当事人可在附件四中约定。(七)存量房交接是出卖人按约定的日期和方式将存量房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验收和接受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第三条明确交付和验收日期,选择交付的方式。(八)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若需贷款的,应先到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咨询贷款事宜。    五、通过经纪机构

4、代理成交的存量房,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六、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账户如下:承办单位商行账号工行账号产权监理处分中心10213010210000015511302011729020138430瑶海分中心10222010210000097701302011729020138306庐阳分中心213120800300781302011729020138554蜀山分中心10217010210000021581302011729020138279包河分中心10237010210000027681302011729020138678七、本合同示范文本可在合肥家园

5、网站和产权监理处、瑶海房产分局、庐阳房产分局、蜀山房产分局、包河房产分局五个办证分市场查阅。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了或裁、或审制度,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了仲裁,则不能再向法院起诉;反之亦然。因此,当事人可根据情况在本合同第十二条中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事宜。11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立存量房买卖合同人出卖人(甲方):买受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出卖存量房的具体状况如下:(一)存量房坐落在合肥市 【区】【路】号幢室

6、(车库等部位:   ),权属证号为:  ,类型:,用途:,结构: 。  (二)建筑面积   平方米(含【】【】面积平方米)。  (三)随存量房同时转让的设备(非存量房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详见附件一)。  (四)甲方转让存量房的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租赁、相邻等其他关系)(详见附件四)。  甲方已如实陈述存量房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已对甲方上述转让的存量房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存量房。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存量房转让价款为人民币计(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元。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乙方交付存

7、量房价款后,甲方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年月日前腾空该存量房,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对存量房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签订存量房屋交接书,并将存量房钥匙交给乙方即为存量房交付。  第四条  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存量房验收交接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一的各项存量房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其价值元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五条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签订之后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存量房转移登记手续。  11  第六条  上述存量房毁损、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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