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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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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溪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工作,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玉溪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学术咨询、评议、审定组织,是本院学术上的最高权威机构。第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鼓励科教人员的科研积极性,支持科教人员广泛参与科研创新工作,促进学院科学研究事业的健康发展。第四条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院内各种群众性学术组织、学术团体、各类学术性学会、协会进行宏观管理
2、,并负有对各种重要学术活动进行指导和审议的职责。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院在学术上有较高造诣、学风端正、坚持原则,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也可根据需要,聘请院外著名专家学者担任。第六条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若干名;学科组(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自然科学委员会)组长及副组长各一人,其人选由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期满可续聘,但续聘人数不得超过上一届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委员会成员减少时,可随时增补。委员的任免,由院党委决定。第七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
3、室(设在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处长兼任),负责处理日常学术事务。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召开,由委员会主任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主任因事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可视情况需要,在必要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临时性会议。第九条会议表决实行民主集中制,对于重大问题,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第三章任务第十条按有关规定对申报国家、地方政府及其他院级以上各项重大奖励的科研成果进行学术审查,并对院一级科研成果奖励做出评审。第十一条对本校新专业的设置、重点学科的建设等事项提供咨询性意
4、见。第十二条对学院科研机构的设立提出建议,并对整个设立过程负责检查、指导、监督与评估。第十三条审查和批准系、部学术组织的成立及其举办的重要学术活动。第十四条审议学院学术工作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并给予指导。第十五条参与学院学术梯队培养、选拔以及优秀人才的推荐工作,讨论、评选重点学科带头人。第十六条对教师、科研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晋升及聘任工作提出建议。第十七条组织协调院内各类学术报告会,组织参加国内外各种学术交流会。第十八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拟上报的各层次科研项目并提供审查意见。对学院设立的重要研究基
5、金、出版基金计划进行评审。第十九条制定、审议学院学科建设规划、学院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学院的总体发展提出设想。第二十条负责学院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指导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建设,对学院教师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向学院纪委监审处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第二十一条处理院长授权的有关事宜。第四章委员职责第二十二条积极促进学院学术活动的开展及学术水平的提高,发现并推荐优秀人才。第二十三条维护科学精神,倡导优良学风,在严谨治学方面发挥表率作用。第二十四条关心学院教学、科研及研究生培养等工作,对学院的发展和有关重大学术决策提
6、出建议。第二十五条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学术委员会委派的任务。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学院各系所设立相应的系(院、所)学术委员会,其运作程序可参照本章程执行。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于学院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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