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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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增强商标和品牌意识,推进企业自主创新,支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是指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北京市著名商

2、标。第三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北京市著名商标的企业进行奖励。开发区工商管理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是本办法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办法的具体实施。第四条开发区鼓励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奖励资金从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五条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并纳税满五年;(二)在经营纳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无违法、违纪行为。第六条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每件100万元的奖

3、励;获得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每件20万元的奖励;接受过奖励的北京市著名商标,在奖励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每件80万元的奖励。3第七条奖励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已经享受到奖励政策的北京市著名商标,三年期满复审重新认定的,不再奖励。(二)同年度内既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又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以被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奖励为限。(三)企业某个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并进行了奖励,同一企业其它商标在以后年度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的,可以再次进行奖励。(四)

4、已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并已给予奖励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同一商标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的,不再进行奖励。第八条企业申请和获得奖励的时序为:(一)申报材料: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二)审查、征求意见和审定:每年10月10日至11月30日;(三)公示和批准: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四)资金拨付: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第九条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当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北京市著名商标的证明材料;(二)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商标注册证书;(四)税务登记证及近五年纳

5、税情况证明;(五)工商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条奖励资金受理程序如下:(一)工商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查企业申报材料;3(二)科技管理部门针对工商管理部门初审合格的企业向开发区国税、地税、海关、公安、财政、环保、安全生产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管理部门征求意见;(三)科技管理部门商工商管理部门形成统一意见后,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会上,工商管理部门对初审情况进行说明,科技管理部门对征求意见情况进行说明;(四)主任办公会审定后公示一周;(五)公示后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管委会予以正式批准并发布;

6、经科技管理部门与工商管理部门共同核查,异议成立的,不予批准,并向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报告;(六)财政管理部门安排资金拨付。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7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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