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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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级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综合医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医疗资源处2014年04月08日编写说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57号)文件要求,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中央和省级可以设置少量承担医学科研、教学功能的医学中心或区域医疗中心。国家级区域医疗中心是指根据区域卫生规

2、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承担区域内疑难危重症的诊断与治疗,各级各类医学人才培养及开展科学研究等工作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技术水平、临床服务能力、医疗质量和安全、教学和科研能力具有国内或区域内领先水平。为此,我们起草了《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综合性医院),主要目的是根据设置标准,对符合各地申报的医疗机构进行准入和评估,遴选出一批学科门类齐全、临床技术实力雄厚、服务辐射范围广、科研和教学水平高,向一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人口大于5000万)提供疑难重症诊疗,并承担人才培养、医学科研与教学任务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本标准由八章组成,涵盖了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运行绩效、功能与任务落

3、实、临床专科服务能力、医技科室服务能力、医学教育、科研能力和医疗质量与安全,用客观数据来衡量申报医疗机构各方面的真实水平。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级区域医疗中心及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单位,其余专科医院的设置标准参照使用。目录1基本情况12运行绩效93功能与任务114临床专科服务能力164.1内科174.1.1心血管内科174.1.2呼吸内科204.1.3消化内科244.1.4神经内科264.1.5血液内科314.1.6肾内科344.1.7内分泌科384.1.8免疫科414.2外科444.2.1肝胆胰外科444.2.2胃肠外科464.2.3肛肠外科494.2.4血管外科524.2.

4、5甲状腺疾病诊治中心554.2.6乳腺疾病诊治中心574.2.7神经外科584.2.8骨科614.2.9泌尿外科664.2.10心脏大血管外科714.2.11普胸外科734.2.12整形外科774.3妇产科79III4.3.1妇科794.3.2产科824.3.3生殖医学科854.4儿科874.5眼科914.6耳鼻喉科954.7口腔科994.8急诊科1034.8.1急诊科1034.9重症医学科1064.10肿瘤科1104.10.1肿瘤内科1104.10.2放疗科1124.11感染科1154.12麻醉科1194.13中医科1224.14皮肤科1244.15精神卫生科127

5、4.16医疗美容科1294.17康复医学科134III5医技科室服务能力1385.1药剂科1385.2检验科1415.3病理科1435.4输血科1455.5放射科1465.6核医学科1505.6.1核医学科1505.6.2PET1535.7超声科1545.8营养科1568质量与安全165III1基本情况申报成为国家级区域医疗中心的医疗机构所处地理位置应交通便利,方便区域内人口就医,开展的诊疗科目必须齐全,有完善的医技科室与之配套,有满足医疗、教学和科研所需的医疗仪器设备,合理的人才梯队,较高的信息化管理水平,较强的医疗服务辐射力和影响力。国家级区域医疗中心按以下六大区

6、划分:华北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蒙东);华东地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中南地区: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西南地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西北地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1地理位置地理优越,交通便利,3小时路面交通能够覆盖区域内人口≥70%。1.2床位规模1)核定床位数必须≥1500张;2)外科(一级学科)占医院床位总数的百分比≥30%;3)重症医学科床位数占医院

7、床位总数≥10%;1794)急诊抢救床位占医院床位总数(含EICU)≥1.5%。1.3建筑情况1)每床建筑面积≥90平方米;2)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10平方米;3)教学用房面积占医院建筑总面积≥5%;4)科研用房面积占医院建筑总面积≥2%。1.4开设的诊疗科目1.4.1必设诊疗科目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小儿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肿瘤科、感染科、麻醉科、中医(或中西医结合)科、皮肤科、精神卫生科、医疗美容科、康复医学科、检验科、超声科、病理科、输血科、放射科、核医学科、营养科、药剂科。1.4.2二级临床诊疗科目1)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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