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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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泰安市人民政府文号:政府令第95号颁布日期:2004-05-19执行日期:2004-05-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环境卫生责任第二节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第三节 垃圾管理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节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第三节 垃圾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

2、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泰安市城市市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市区环境卫生具体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泰山区、岱岳区政府应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

3、理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第五条 市建设、教育、文化和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引导市民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设现代化园林旅游城市的要求,制定城市容貌标准,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观整洁、美观,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产权人或使用人应适时整

4、饰、清洗或粉刷;(二)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顶部、外走廊、阳台和窗外等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和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三)主要街道两侧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围墙,确需设置的应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地)、草坪等;(四)新建、改建建筑物,阳台和窗户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太阳能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统一设计,做到整齐美观;(五)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破旧房屋、构筑物等,由产权人或管理人进行修整、改造或拆除;(六)拆除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及时清除垃圾。第九条 城市建筑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遮挡墙;(二)设置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临时厕所

5、,有消毒灭蚊蝇措施;(三)各种建筑材料、机具设备应当放置整齐;(四)建筑垃圾应随产随清,运输车辆遗撒和带出的泥土应随时清扫,不得污染路面;(五)施工废水须经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管道,严禁施工废水冒溢;(六)临时停工的建筑施工场地应作必要的整理;(七)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拆除临时建筑设施。第十条 城市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设施完好整洁:(一)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畅通,不得随意挖掘,出现坑凹、碎裂、破损、隆起,应及时修复。各种井盖应保持完好、正位,出现破损、移位、丢失等,设置单位应及时修复、正位或更换;(二)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

6、墙、排水等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有效;出现破旧、污损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三)对下水道、渠道、河道等,管理单位或责任单位要经常疏通,清出的污泥杂物应随时清运;(四)各种架空线路、交通标志等设施的设置应当规范、整齐、美观;(五)公共绿地、行道树、单位门前绿地等应保持整洁美观。第十一条 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按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张贴广告应当在有关部门设置的广告栏上张贴,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线杆、树杆、护栏或其他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乱挂。各类经营门店应当按规定设置规范的门店字号、灯箱广告等,禁止店外摆放招牌;户外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

7、等,应保持功能完好;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保持美观,并定期维修或油饰。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应当规范设置,做到牢固安全、整齐美观。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城市夜景亮化美化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主干道两侧、广场、公园、重要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规定的标准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开闭照明设施,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第十四条 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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