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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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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检查方案》的通知资监函〔2009〕20号 国家林业局各直属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针对当前占用征用林地的新形势、新情况,我司对《占用征用林地检查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占用征用林地检查方案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占用征用林地检查方案 一、目的 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
2、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以下简称占用林地)以及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检查,目的是掌握各地林地保护管理、审核审批占用林地和恢复森林植被情况,查处违法占用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维护森林经营者权益,促进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化。 二、检查工作要求 (一)检查工作由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监督办)统一组织,国家林业局直属各调查规划设计院和国家林业局派驻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各院办)具体承担。
3、 (二)各院办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政策法规、检查方法和技术标准培训,开展廉政教育,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有关廉政纪律规定。加强质量管理,对检查取得的材料要认真验收,确保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对情况不清、定性不准的,要重新调查;对弄虚作假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各院办的检查工作,并负责提供林地管理情况、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的有关材料。对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要负责提供原森林资源档案和林业主管部门查处的有关材料。凡不提供情况、材料和隐瞒事实的,依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
4、责任人的责任。 (四)被检查县(市、区、旗、重点国有林区林业局,下同)和指定的工程项目的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要向被检查县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检查情况,指出问题,听取意见。被检查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的,必须进一步核实,充实材料;经核实后,仍存在异议的,被检查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作出相应说明,检查人员要如实上报。各省(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森工集团,以下简称各省)的检查工作完成后,各院办应向各省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三、有关技术标准 (一)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
5、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二)按县和工程项目统计。 (三)占用林地检查卡片和统计表格全国统一。 (四)面积单位用公顷,保留四位小数;蓄积单位用立方米,保留小数一位;有关费用单位用元,取整数。 四、检查对象的确定 被检查县和指定的工程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监督办)统一确定。 五、检查范围 (一)时间范围 1、被检查县行政区域或经营范围内,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和本年度1月1日至检查时发生的占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情况。 2、指定的工
6、程项目,自动工占用林地或改变用途之日起至本年度检查时发生的占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情况。 3、上年度已经被检查的复检单位,检查上年度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以及上年度检查以后至本年度检查时发生的占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情况。 4、上年1月1日至检查时临时占地到期后的回收和植被恢复情况。 5、近三年来永久占地恢复森林植被情况。 (二)占用林地的建设工程类型: 1、工程建设,指永久占用国有林地、征用集体林地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项目;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的非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项目。
7、 2、乡村建设,指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建设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等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 3、临时占用林地,指占用林地期限不超过两年,不在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用地单位在占用林地期满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项目。 4、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指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六、检查内容 (一)被检查县林地保护、管理的情况。包括保护、管理林地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职责是否明确,措施是否到位。 (二)被检查县占用林地审查(批)情况。包括林业主
8、管部门审查(批)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有无越权或划整为零审批占用林地的情况;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无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批准占用林地情况;违法审核审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被检查县林业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占用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情况。包括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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