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票据制度未赋予交付转让的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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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票据制度未赋予交付转让的效力关键词:票据权利单纯交付转让背书空白背书空白票据内容提要:各国票据法都有交付转让票据的制度,我国票据交易实践中交付转让票据的情形并不鲜见,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相关规定。该行为效力如何,审判实践中未形成一致认识,法学界也是见仁见智。我国票据制度实际上未赋予该行为效力。法院的判决不能趋附票据交易习惯。票据规则为技术规范,逻辑严密,丝丝入扣,牵一发而动全局。赋予票据交付转让效力必须修改相关条款,建立相关制度。否则,顾此失彼。一、问题的提出票据交付转让,又称票据单纯交付转让,即仅仅以直接交付票据,而不在票据上作任何记载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交付转让的形

2、式和效力,我国《票据法》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的有关行政规章也未涉及此方面。我国现有法律中,交付转让见诸提单转让制度,[1]在票据制度中则属空白。然而,在我国现实票据交易活动中,以交付票据方式转让票据权利或者设定票据质权的现象却屡见不鲜。于是,关于票据交付转让是否有效,发生何等效力,便成为现实问题。以下列举数案说明之。案例一:B单位持A单位签发的一张票载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号码为AA459104的划线空白支票来到C单位,将该支票交付给C单位用以支付拖欠C单位的租金。之后,c单位在该支票收款人一栏中补记了c单位的名称后向支

3、票付款人(A单位的开户行)提示付款。支票付款人付款一个月后A单位发现AA459104划线空白支票遗失,向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付款银行告知A单位该支票已经付款。于是,A单位状告c单位,以其与c单位没有交易关系请求返还人民币5万元。本案中,c单位是否享有票据权利?A单位是否有权要求c单位返还被支付的票款?是否承认交付转让的效力所得结论截然不同。案例二:原告从案外人处接受经第二被告空白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在被背书人一栏中补记自己的名称后向汇票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付款人拒绝承兑后,原告以出票人为第一被告,以空白背书人为第二被告提起诉讼,行使追索权。作为出票人的第一被告辩称,其将票据签发

4、给作为空白背书人的第二被告,但第二被告未将票据移转给原告,故原告不是票据权利人;第二被告则以自己与原告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进行抗辩。原告则认为案外人为支付货款而将票据交付于己,自己为票据的取得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也取决于票据交付转让效力的认定。案例三: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远期货物买卖合同一份,为此,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商业汇票一张。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给丙公司。后乙公司发现自己与丙公司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背书转让票据行为纯属非债清偿。经乙公司请求,丙公司将该票据还给了乙公司。此后,乙公司又以单纯交付票据的方式将票据转让给丁公司,以交付租金。丁公司在该汇

5、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后能否向出票人追索?记名票据或背书齐全的票据能否交付转让?效力如何?上述三种案件是实务中常见的案件,各法院所作判决结果不一,其关键在于对票据交付转让行为效力之认定。12二、关于我国票据交付转让效力的审判实践和理论界的观点由于我国没有票据交付转让的明文规定,审判部门因认识不一以致判决各异。不少法院判决认为票据单纯交付发生票据权利转让效力。例如,“重庆海来科贸有限公司与沙坪坝区五金交电化工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二审案”[2],“北京盛业广泽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北京文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3]。也有法院判决认为票据单纯交付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就笔者所收集、了解的信息

6、中,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交付转让有效的,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交付转让无效的,二审法院也予以维持。究其原因,认定有效、无效似乎都正确,二审没有足够的理由推翻一审判决。理论界对票据交付转让效力的认定见仁见智,观点主要有如下三种。其一,否定交付转让的效力。此观点认为:“我国票据法没有将单纯交付规定为一种票据转让的法定方式,所以,依单纯交付而取得票据的受让人不能享有票据法的特别保护。”[4]其二,肯定支票交付转让的效力。具体地说,交付转让支票有效,交付转让本票或汇票无效。易言之,我国票据法只认可支票交付转让而不认可汇票、本票的交付转让。谢怀拭先生认为:“由于我国《票据法》既不承认

7、无记名汇票,又不承认空白背书票据,因此也就不允许以单纯交付的方式转让汇票。对于本票也只是承认记名本票,所以本票只能通过背书交付的方式转让。至于支票,尽管承认不记名支票,从理论上说当然可以通过单纯交付的方式转让不记名支票,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对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间规定得很短,且均为即期支票,加之支票转让限于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因此无论交付转让还是背书转让支票都无甚意义。”[5]尽管谢怀拭先生没有直白地说单纯交付转让票据权利行为适用于我国支票制度,但是其认为我国支票交付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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