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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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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再审改判标准的架构内容提要:近年来,理论界对再审程序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但对其改判标准问题却鲜有论及。从理论上阐明我国再审改判标准并提出立法建议,对健全和完善我国再审程序具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再审程序;改判标准;具体设计 审判监督程序,通常又称再审程序,是司法机关用以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特别纠错程序。如果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审判监督程序无疑是司法程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它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有着重要意义。因此,从法律上规定一套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再审程序是不可或缺的。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对再审程序的规定却过于原则
2、、过于粗陋[1],操作性不强,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而且在理论上也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这种理论上的冷淡与薄弱直到1999年11月在上海召开的全国诉讼法学研究会上才引起人们的重视[2],尤其是2001年9月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会议更是为再审改革的研究打了一剂强心针。然而,理论界只是对再审程序的理论基础、提起主体、再审理由、方式、内容等给予了极大关注,但对再审程序改判标准问题却鲜有论及。从理论上阐明我国再审改判标准并提出立法建议,对健全和完善我国再审程序具有重要价值。 一、再审改判及构筑再审改判标准的价值 据我们所知,我国司法理论与实践界对再审程序改判尚无清晰的诠释。因此,在正式讨论再
3、审改判标准之前很有必要对其予以明确的界定。我们认为,所谓再审改判是指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以后,对于有错误的原裁判予以变更时所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根据改判是否将原裁决的实体内容加以改变,可以将再审改判分为形式性改判和实质性改判两类,其中实质性改判可以称之为狭义上的改判。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结合我国再审程序的司法实践,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以后,通常作出驳回性裁决或者撤消性裁决,[3]其中撤消性裁决又包括撤消原裁判并直接改判和撤消原裁判并发回重审两种形式。据此,撤消原裁判并发回重审属于形式性改判,撤消原裁判并直接改判属于实质性改判,驳回性裁决由于对原
4、裁判没有作任何变更而不应属于再审改判范畴。之所以将再审改判作如此划分,是为了根据不同的改判形式确立相应的改判标准。因为不同的改判形式由于其产生的原因和结果不同而使改判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如形式性改判是基于原裁判存在程序性错误而改判的,因此,在设计此类改判标准时只能从违反程序角度出发而不能从别的角度考虑。 所谓再审改判标准是指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以后,对于确有错误的原裁判予以改判时所应遵循的准则和尺度。它是人民法院改判时所必须达到的要求,如果达不到这些改判标准的要求,人民法院就不能对案件的原裁判作出改判的处理。我们认为,构筑我国再审改判标准有以下价值。6 1、有助于将“
5、无限申诉”、“无限再审”改为“有限申诉”、“有限再审”,通过维护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和终审裁判的既判力来强化司法权威,使维护生效裁判的确定性和纠正错误裁判之间达到统一和谐。因为,一方面,对于符合再审改判标准的案件进行改判,纠正错误的裁判,有利于稳定社会关系、经济关系,体现了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另一方面,通过设计严格的再审改判标准,使原裁判不被轻易地改判,使生效裁判产生“定纷止争”的作用,从而维护裁判结论的公信力和既判力,树立司法权威;对再审立案起到引导作用,使原裁判不会轻易地进入再审程序,使“无限申诉”、“无限再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2
6、、有利于兼顾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一方面,通过对符合再审改判标准的案件予以纠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促进司法公正。另一方面,通过严格的再审改判标准对再审改判加以限制,使确无改判必要、确无改判可能或者可改可不改的案件免遭改判,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地利用,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3、便于操作、公正执法。长期以来,我国再审程序立法一直都是粗线条的,操作性不强,使再审司法实践存在较大随机性,尤其是再审改判基本上无章可循。因此,从法律上规定一套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再审改判标准,有利于再审法官做到“有法可依”,减少任意性;有利于增强司法透明度,减少“暗箱
7、操作”,有利于为再审工作提供评判标准,发挥监督作用,促进秉公执法。 二、构建我国再审改判标准的基本思路 1、坚持从严原则 由于我国再审程序的立法缺陷,致使无限申诉、无限再审在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存在,并带来诸多弊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对此进行了理性的分析。尤其令人感到欣慰的是,我国司法界也开始注意到这个问题。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考察上海审判监督工作时所讲:“新的申诉和再审体制,不能是无限度的……从根本上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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