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氯碱企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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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山东省氯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修改意见的函各县(区)安监局、开发区安监局,各氯碱企业:现将省安监局组织编写的《山东省氯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附后)转发给你们,并征求你们对该规范的修改意见,请于2008年5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及理由说明函告市安监局危化科。联系人:李海峰、张涛联系电话:3162827,3162797(带传真)E-mail:bzwhk@163.com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山东省氯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修改意见的函各市安监局,各氯碱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机构、设计单位:为贯彻

2、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氯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液氯、烧碱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安全,省安监局委托济宁中银电化有限公司起草了《山东省氯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附后),待修改完善后,下发各地和有关企业贯彻执行。现征求你们对该规范的修改意见。请于2008年5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及理由说明函告省安监局危化处。联系人:范长华、白冰联系电话:0531-82881189,82881175(带传真)E-mail:whc@sdaj.gov.cn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山东省氯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一节厂

3、址周边环境第二节总平面布置第三节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极限第四节厂房和仓库的防火间距第五节厂房和仓库的安全疏散第六节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第七节生产装置防火间距第八节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第九节消防车道第十节建筑构造第十一节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第十二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第三章生产管理第一节盐水工序第二节电解工序第三节整流工序第四节氢气输送及处理工序第五节氯气干燥、液化及充装工序第六节液氯使用的安全要求第七节盐酸工序第四章设备管理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第二节建筑防雷第三节管线布置第四节防静电第五节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第六节起重设备第七节厂内车辆第八节强检设施第九节场地排水第五章作业安全

4、第一节电气作业第二节拆除作业第三节动火作业第四节设备内作业第五节高处作业第六节起重吊装作业第七节动土作业第八节危险化学品装卸和运输作业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一节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三节教育培训第四节安全投入第五节日常管理第六节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第七章职业危害和健康监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氯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程和技术标准,制

5、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氯碱生产企业。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氯碱企业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获得安全审批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现有氯碱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第四条氯碱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双基”建设,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提高自动化、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第五条氯碱企业应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六条氯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严格按照安全

6、生产法的规定担负起自己的职责。第七条氯碱企业应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第八条氯碱企业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九条氯碱企业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提高防治职业病水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第十条氯碱企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一节厂址周边环境第十一条氯碱企业厂址选择应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交通方便、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方案。第十二条厂址与周边化工企业或其他工矿企业、交通线站、港埠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规定

7、,并与航空站、气象站、体育中心、文化中心保持有关标准和规范所规定的距离。第十三条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电源。厂址必须考虑当地风向等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第十四条厂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飓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避免建在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采矿陷落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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