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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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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归个人使用”及其具体用途在挪用公款罪中的定位目录一、当前的理论观点……………………………………………………………………4页1、肯定说的观点………………………………………………………………………4页2、区别说的观点………………………………………………………………………4页3、否定说的观点………………………………………………………………………4页二、解释的矛盾与司法的混乱…………………………………………………………5页1、何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5页2、如何
2、计算挪用公款的数额…………………………………………………………6页三、挪用公款罪的本质…………………………………………………………………7页四、“归个人使用”及其具体用途引起的困惑……………………………………………9页五、法条设置的理性思考…………………………………………………………………10页六、余论……………………………………………………………………………………11页内容摘要1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及其具体用途在挪用公款罪中的含义及地位问题,历来为学界和实务部门争论的焦点。对这一问题的合理解
3、决,不仅有利于集中刑法打击的重点,维护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而且对于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统一执法都是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六个方面论述了在挪用公款罪中,公款的具体用途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挪用公款罪定罪要素中的作用及如何定位问题。第一部分论述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及其具体用途在挪用公款罪中应当如何定位;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及挪用公款数额的计算,笔者认为个人为个人目的擅自将单位公款借贷给其他单位使用,也同样侵害了本单位的公款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符合其他条
4、件的,同样可以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第三部分揭示了挪用公款罪的本质,犯罪的本质是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害,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主要通过犯罪客体反映出来。理论上通常认为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第四部分论述了“归个人使用”及其具体用途引起的困惑;第五部分谈了一些对法条设置的理性思考。挪用公款罪的合理设置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了个人利益擅自动用公款,数额较大,时间较长的,是挪用公款罪,这种设置方式,不仅避免了将公款使
5、用行为作为挪用公款罪定性要素所产生的理论困惑,有利于走出实践中的困境;第六部分阐述了立法解释的疏漏和“为个人利益”的证明。关键词: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客观要件主观的超过要素在挪用公款罪中,公款的具体用途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紧密相连的。按照我国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及其具体用途是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的一个必要要件,并且刑法第384条根据公款具体用途的不同配置了不同的时间和数额条件,共同完成对挪用公款罪的界定。然而,把它们都作挪用公款罪的定罪要素是否合理?如果认为它们对挪用公款
6、罪的成立不可或缺,那对它们又该如何定位?这在当前理论界和实务部门都不无争论。对这一问题的合理解释和科学处置,不仅对走出理论上的困惑意义重大,而且对解决司法实务中的难点至关重要。一、当前的理论观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及其具体用途在挪用公款罪中应当如何定位,刑法理论上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1、肯定说认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刑法明文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所不可缺少的一个客观要件;同时认为刑法第384条明文规定,对不同的挪用公款用途,有不同的定罪条件,但却没有明确对三种挪用行为如何分别量刑,因此,应当
7、肯定三种不同用途对于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定罪意义。[1]2、区别说主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从犯罪构成上来分析,“归个人使用”11并不仅仅反映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而且还表明挪用的公款实际占有的状况,也是一种客观表现。但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后的具体用途对挪用公款罪的成立没有根本影响,因为决定挪用公款罪危害程度的因素主要是挪用公款的数额和挪用的时间。只要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超过挪用的时间,就构成了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后的用途是用于违法犯罪、营利活动还是归个人
8、一般使用,挪用后是否造成公款不能返还的后果,对量刑有着重要影响,是量刑时考虑的因素。[2]3、否定说认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不应是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因为被挪用公款的去向或用途不同,仅仅反映了行为人的动机不同,而动机如何,即不论挪用公款归谁使用,作何使用,均不应影响挪用公款罪的成立;其次,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既没有谋取私利,也没有“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对这种行为一概不处罚,不利于惩治犯罪。[3]二、解释的矛盾与司法的混乱1、何为挪用公款“归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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