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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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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注册证书使用协议书甲方:大连瑞烽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乙方: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国家注册证书使用、合作事宜达成如下,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合作范围甲方向乙方租用:国家注册造价师证书第二条:合作期限合作期限: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即2011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三条:收费标准、支付方式1、收费标准:以上证件租用费用每年为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2、支付方式:第一年甲方在办理注册手续完毕,并经大连造价处、辽宁省注册中心验收合格后,付给2000元人民币,经国家城
2、建部注册合格后付清第一年的费用,第二年及以后年份在每年注册日之前付给费用。(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双方签署合同之日起,甲方将保管乙方的相关证件原件与签章。2、33甲方应按约定如期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愈期应向乙方说明并取得乙方同意。3、乙方参加招投标代理机构相关培训的费用由甲方负责支付。4、甲方不使用乙方的相关证件时需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5、如果甲方用乙方的证件从事违法活动,甲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甲方使用乙方证件只用于办理资质、年检,不得用于其它方面。(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
3、律法规,不得私自利用证件从事违纪违法活动,否则出现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2、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办理注册等有关手续;2、乙方不得再与其他单位另行签订证书使用协议书;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使用简章和证书,否则出现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4、乙方继续再教育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支付。5、乙方须提供造价员证书和印章,造价员必须通过全国进行继续再教育学习,因辽宁省建设厅有要求造价员和造价师必须调到一个单位,否则不给办理造价师注册。第五条:违约责任本协议委托内容确定以及费用总额、委托变更、中止、解除和提前终止需双
4、方书面确认。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须赔偿对方。第六条:其它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32、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定补充协议。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日期:2011年6月20日3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5、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目录第一章 总则1.第一条2.第二条3.第三条4.第四条第二章 注册1.第五条2.第六条3.第七条4.第八条5.第九条6.第十条7.第十一条8.第十二条9.第十三条10.第十四条11.第十五条第三章 执业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1.第一条2.第二条3.第三条4.第四条第二章 注册1.第五条2.第六条3.第七条4.第八条5.第九条6.第十条7.第十一条8.第十二条9.第十三条10.第十四条11.第十五条第三章 执
6、业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33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
7、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8、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注册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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