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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指南条目内容表述要求正文标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投资建设《核准目录》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
2、1月29日予以修改);5、《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6、《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14]120号)。四、承办机构投资处、社会处、农经处、基础产业处、产业协调处、高技术产业处和能源局电力处、煤炭处、节装处、新能源处承办。五、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六、申请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2、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3、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4、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5、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七、禁止性要求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
3、预审的项目,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八、申请材料目录1、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直管县(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省直部门的转报文件。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及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2、项目申请报告(含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土地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土地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5、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4、和不招标申请表;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九、申请接收及咨询方式1、申请方式:通过河北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或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线提交申报材料,同时将纸质申报材料寄送至省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中心。2、咨询方式:服务电话:0311-88600538(传),88600518101在线申报及查询网址:http://www.hbdrc.gov.cn或http://tzxm.heb.gov.cn电子邮箱:fgwxzxk@sina.com十、办理基本流程1、申报:项目单位通过河北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或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登记,生成统一项目代码
5、(已取得项目代码的,无需重复登记),同时在线提交申报材料,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申报材料。2、受理:收到申报材料后,不属于本委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属于本委职责范围的,出具受理告知书,或在接收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补正补全意见,并通知项目单位。3、审查:业务处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业务处室应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逾期没有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采取适当方式征
6、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在上述基础上,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报主管委领导审定或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定。4、决定:对于同意核准的,向项目申报单位颁发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对于不同意核准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项目的受理、补正情况,或需经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实行专家评议等特别程序的,以及核准结果均在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予以反馈。十一、办理方式书面审查、评估论证等。十二、审批结果及结果送达对于同意核准的,向项目申报单位颁发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对于不同意核准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十三、办结时限业务处室应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10个工
7、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委托评估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业务处室应将咨询评估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评估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承担。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十六、年检要求不需年检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0311-88600100(监察室),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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