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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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4年11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9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全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对全省地理空间定位、地理空间数据和全省测绘基准、测量控制系统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测绘航空摄影依法进行

2、审核。(二)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和全省重大测绘项目,建立“数字甘肃”地理空间框架,管理和提供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三)依法管理全省各种地图的编制和更新,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四)依法对全省测绘资质、资格及测绘市场行为进行管理。(五)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三条有关部门、单位与外国组织或者个人采取合作、合资方式从事测绘活动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

3、准,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第四条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质量依法实施监督。基础测绘、涉外建设项目或者重大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验收。测绘仪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定。第二章测绘基准和基础测绘第五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大城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市、县(市)及建制镇、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4、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设区的市,其市区地域连续的,不得分区建立城市独立坐标系统。第六条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基础测绘工作:(一)在国家统一大地控制网基础上建立全省大地控制网;(二)全省1∶1万或者1∶5千比例尺地图测绘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三)建立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维护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库;(四)编制全省普通地图;(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5、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一)建立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独立坐标系统及测量控制网;(二)本行政区域内大比例尺基本地图测绘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三)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四)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设区的市基础测绘需要分解到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统一组织。民族自治州需要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或组织州内跨县(市)大比例尺基础测绘的,由州人民政府确定。第七条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下列原则定期更新:(一)全省统一布设的大地控制网10年复测一

6、次;(二)基本地形图,主要城市及交通沿线至少4年更新一次,农业地区至少8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区至少15年更新一次;(三)政府确定的局部重点地区按需要及时更新。第八条市辖区不单独分区编制基础测绘规划。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基础测绘经费按国家统一的测绘成本定额核算,专款专用。第十条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提供,使用者应当合法使用,不得以复制、借用等方式非法生成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7、建立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其他系统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一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卫星遥感资料购置计划,使用政府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和进行基础航空摄影的,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提供,促进数据共享,减少重复投入。第三章其他测绘第十二条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三条全省地籍测绘规划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

8、管部门编制。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省地籍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地籍测绘经费的支出和收益纳入市、州、县(市)财政管理。测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从事地籍测绘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成果及土地权属资料。第十四条向单位和个人发放的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权属证书,发证单位应当附有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测绘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地产平面图。第十五条实施城市工程测量和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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