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起诉制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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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暂缓起诉制度研究论文暂缓起诉制度研究论文暂缓起诉制度研究论文暂缓起诉制度研究论文暂缓起诉制度研究论文暂缓起诉制度研究论文暂缓起诉制度研究论文暂缓起诉制度研究论文暂缓起诉制度研究论文暂缓起诉制度研究论文暂缓起诉制度研究论文暂缓起诉制度研究论文暂缓起诉制度研究论文暂缓起诉制度研究论文暂缓起诉制度研究论文  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刑事被告人决定附条件缓予起诉,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的义务后,然后决定终止诉讼的起诉裁量制度。暂缓起诉的实质是附条件不起诉。暂缓起诉问题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关于免予起诉制度存废之争中,即被人们所关注。[1]当然,今

2、天的讨论,不论是背景还是目的,和当初的情况已大为不同。我认为,现在探讨暂缓起诉的有关问题,是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之下进行的一种探索,这种探索的结果对于刑事诉讼的公正、效率及对相关权益的保护,均具有不同于以往的意义。如果对暂缓起诉制度有关方面的问题认识到位,一些关键的问题能够得到妥善处理,那么,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设计较完备的暂缓起诉制度,其积极意义是应当肯定的。为此,需要对暂缓起诉的制度与实践、价值及疑问、发展前景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暂缓起诉的概况:制度与实践  暂缓起诉,又称缓予起诉,是指对于触犯刑法的人,根据其犯罪性质、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该犯罪人的年龄、处境、犯罪

3、后的表现等法定情况,公诉机关认为没有必要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依法作出的附条件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制度。从制度设计及实践情况来看,暂缓起诉这种附条件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处理,在诉讼程序上最终结果有两种可能,一是暂缓起诉的被告人在法定期间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关于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则公诉机关撤销暂缓起诉决定,公开宣布对其所犯罪行不再起诉;二是在暂缓起诉期间,如果违反有关暂缓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则公诉机关应当撤销暂缓起诉决定,提起公诉。认识暂缓起诉的制度内容及实践情况,是我们之后进一步讨论的基础。因此,我们首先对暂缓起诉的制度内容及实践情况予以简单叙述。  域外的情况  关于暂缓起诉的法律

4、制度,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未予以规定。从少数规定暂缓起诉制度的国家来看,目前所知比较典型的是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德国刑事诉讼法153条a规定了暂时不予起诉,即附条件暂时不予起诉制度。该条规定:经负责开始审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同意,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同时要求被指控人:作出一定给付,弥补行为造成的损害;向某公益设施或者国库交纳一笔款额;作出其他公益给付,或者承担一定数额的赡养义务,以这些要求、责令适合消除追究责任的公共利益,并且责任程度与此相称为限。该条还规定,检察院应确定履行上述要求、责令的期限,被告人履行要求、责令时,对其轻罪不予追究。  德国附条件暂时不

5、予起诉的适用,是基于检察机关的对于轻罪案件享有一定的起诉与否的裁量权,但其暂缓起诉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主要包括:第一,罪质条件。被指控人所犯罪行为轻罪。德国根据因犯罪而被科处的刑罚的严重程度将犯罪划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暂缓起诉只适用于轻微犯罪,对重罪和违警罪不予适用;第二,实质条件。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所谓“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就是考量对被告人是否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公众是否有兴趣对被告人起诉等因素。第三,程序条件。必须经负责开始审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的同意。第四,必须履行一定的要求、责令。  虽然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附条件暂时不予起诉制度,

6、但据说暂缓起诉制度在德国国内有很大的争议。从这一制度最终在立法上得到确认的情况来看,持肯定论者的主张在立法时处于主导地位。而德国刑事诉讼法相关实践情况表明,暂缓起诉在德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据有关资料统计,自1981年-1997年,在德国,提起公诉的案件所占比率相对较低,最高的起诉率为19%,最低时仅为%,绝大多数案件由检察机关采取包括不起诉、撤销案件等其他方式予以处理。而在不起诉案件中,根据153条a作出的不起诉案件在这些年均在案件中占较稳定的比率,大约是检察机关处理案件总数的%-%。[2]  除了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日本的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于德国刑事诉讼

7、法所规定的暂缓起诉制度,[3]而且据说其在刑事诉讼实践中也有明显效果。根据宋英辉教授的介绍,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期间,暂缓起诉占日本全部不起诉案件的90%左右,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5-30%左右。1994年,日本检察厅公办理案件2126988件,其中不起诉案件为658163件,占全部案件的%;暂缓起诉案件621463件,占全部案件的%,占全部不起诉案件的94。4%。[4]  我国的实践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暂缓起诉制度,但缓予起诉作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一种处理,是近年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探索的一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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