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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解除诉讼的几个问题浅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合同解除通知应包括通过法院的通知作者: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明湖发布时间:2010-01-2810:20:42 [案例] 2005年7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某市新城开发区内10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为每平方米1200元。2007年2月8日,乙公司向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甲公司违约致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2007年6月7日乙公司向法院请求撤诉并获市北区法院准许。2007年6月12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辩称:乙公司以法定解除为由在市北区人民法院
2、起诉解除合同,我公司已经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我公司对解除合同没有异议,合同已经解除,故应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分歧] 本案在合议庭合议时就合同是否解除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并未解除。乙公司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主张,不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规定。因为该条规定的是私权利下双方当事人就某合同解除行使解除权的一般程序,即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意思
3、表示的通知到达另一方就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而本案乙公司采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予以确认解除合同的主张,并经法院最终裁判来确认是否解除。本案中乙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并未经法院最终裁判,因此合同并未解除。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已解除。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乙公司起诉并通过人民法院送达的方式向甲公司履行了法定解除合同的通知行为,该行为是乙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合同已于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解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其一,法律并未对解除合同通知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由人民法院送达对方,通过人民法院送达起诉
4、状副本的效力等同于甚至优于当事人自行送达解除合同的通知。只要记载法院解除合同的通知由人民法院送达对方,则合同解除即发生效力。其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乙公司提出法定解除合同的主张并通知甲公司后,解除合同的异议权人只能为甲公司,即只有甲公司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总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乙公司作为发出解除合同的一方,依法不享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当以向对方发出通知的方式进行,不能直接由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即使当事人履行了通知程序,合同已经解除,法院可以确认合同解除的后果,也无需判决解除合同。换言之,法院并无判决解除合同的权力,只有对合同是
5、否解除予以确认的权力。因此,直接判决解除合同将面临超越职权的困境。 16关于合同解除诉讼的几个问题浅析作者: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秦志强发布时间:2004-02-0914:42:01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一定的法律事由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实践中解除合同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当按意思表示来划分时,一般分为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单方解除一般适用于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法定解除条件有协议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致合同不能实现目的而发生的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因违约行为而发
6、生的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至四款)。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因客观事实的异常变化,当事人履行实在困难,此时再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时,依据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确认情势变更,并基于此判决解除合同。这种合同解除,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行为来解除合同,而是法院依据情事变更原则裁判解除合同。因协议解除本身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实践中对协议解除很少引起诉讼,而单方解除是基于单方意思表示,合同解除之诉多发生于单方解除之中。在解除合同之诉的审判实践中,原告多把解除合同列为请求事项,这不合乎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法律特征。因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单方以意思表示即可行使,不必依据对方之辅助
7、等。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程序,是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意思表示采用到达主义,用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一经到达对方即可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之诉中,行使解除权一方在起诉前已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不必列确认或要求解除合同为请求事项。因在自己行使解除权后,合同已被解除,其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行使合同解除后的清算权。行使清算权的内容才是其真正的诉讼目的,也正是应列明的请求事项。在起诉前未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因法律未限定通知的方式,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在诉讼中依据诉状的送达而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再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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