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法学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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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闻侵权法学实践新闻侵权法学实践新闻侵权法学实践新闻侵权法学实践新闻侵权法学实践新闻侵权法学实践  网络在社会上的普及和在新闻媒体上的普遍应用导致了新闻侵权的不断发生,社会上部分新闻媒体为了眼前的商业利益不惜使用任何手段向大众传播不真实的新闻,严重违背了新闻媒体的职业道德以及伦理底线。网络新闻侵权行为对我国新闻事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网络新闻环境的改善已经成为网络界和新闻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我国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  网络新闻传播侵权行为新闻侵权,指的是新闻媒体如通讯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公共网站在向大众进行信息传播的过程中,出现信息完全伪造、部分不真实、过于夸张或

2、者情况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等情况,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网络新闻侵权是新闻侵权在网络领域内的表现形式,是新闻工作人员通过互联网的传播渠道,向大众传播失实新闻信息或者法律禁止的内容,违反新闻法律、法规,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事实。[1]我国正在致力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公平和正义在社会和人民的心目中已经根深蒂固。网络的发展给人们的信息交流传播提供了自由的空间,让人们享受到了一定的自由和平等,但是新闻特权也在这个空间中慢慢成长,权力的滥用也反映在网络传播当中,其中网络新闻侵权就是社会失衡的表现之一。网络新闻侵权的频繁发生已经让新闻媒体失去了

3、应有的最基本的客观公正,丧失了社会责任感,严重损害了新闻价值本身,也对网络新闻单位正常工作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导致新闻媒体公信力急剧下降。网络新闻传播侵权的类型网络新闻侵权纷繁复杂,比较常见的网络新闻侵权有对当事人的人格侵犯和对当事人的著作权侵犯等。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肖像权以及隐私权等,人格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力之一,受到法律的保护。  网络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如果没有处理好新闻信息和当事人的人格之间的关系,或者散布有损公民人格的新闻信息时,都会造成人格伤害,构成网络新闻侵权。网络新闻传播侵害公民的名誉权。名誉权是一项很重要的人格权,1998年我国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

4、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名誉纠纷分两种情况: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2.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的同意或默许,致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新闻侵害名誉权。网络新闻侵害公民名誉权往往以侮辱、诽谤和宣扬他人隐私等不同形式出现。下面笔者以具体案例来说明网络新闻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的法律实践。“律师状告新浪网侵犯名誉权”,因为新浪网发表了一则新闻,是转载其他新闻单位的新闻,其小标题“借款不还,名律师做了被告”、“判决不履行,名律师

5、成了被执行人”等,并对当事人违法进看守所的过程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当事人看到这篇报道后,认为有很多与事实不符的内容,于是起诉,要求新浪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新浪网向该律师赔礼道歉,道歉内容发布时间不少于30天,同时赔偿受害人精神抚慰金5000元。新浪网作为新闻信息的传播者,应负有向社会发布真实信息的义务,如果新闻是转载或者从其他地方所得也应有核实信息的义务,所以新浪网不能排除自己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责任。网络新闻传播侵害公民的肖像权。肖像权是公民客观享受的专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者对其进行玷污和损毁。网络

6、的快速发展让新闻信息铺天盖地般涌进人们的视野,能够吸引观众眼球的是色彩绚丽的图片和动态影像。图片处理技术的成熟给网络上的图像新闻提供了大大的方便,正是由于网络的这些特性,让网络新闻侵权也有意无意地发生在网络传播当中。举例分析:海南一家大型的综合性网站使用一名女模特的照片,作为一则关于扫黄打非的插图使用,当事人认为网站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并将这家网站的主办人诉至人民法院,很快法院判决女模特胜诉,侵权网站赔偿原告2万元,同时向原告赔礼道歉,在网站上持续一个月,道歉内容须经法院核实。首先,被告在没有经过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已经构成对原告肖像的侵犯。其次,该网站把

7、原告的照片作为扫黄打非的反面例证来使用,其行为贬低了原告人格尊严,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行为足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正是由于网络新闻媒体对新闻图片不负责任的修改、使用和转载等,才不断出现网络新闻侮辱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发生。  网络新闻传播侵害公民的著作权。网络新闻传播通过网络链接导致侵害他人著作权;上传、转载、复制、粘贴等损害著作人的著作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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