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水资源局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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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经济部水资源局办事细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3-17【正  文】经济部水资源局办事细则    第1条    本细则依据经济部水资源局(以下简称本局)组织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局局务之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办理之。    第3条    本局局长综理局务,副局长二人襄理局务,其掌管事项如下:    一有关水资源企划及研发事项。    二有关水资源规划及调配事项。    三有关水资源开发及保育事项。    四有关河川及水权相关事项。    五有关水文及水资源资讯事项。    六有关文书、总务

2、、议事及公共关系事项。    七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八有关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九有关政风事项。    第4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其掌管事项如下:    一统筹督导文书、总务、议事及公共关系业务。    二统筹督导人事管理业务。    三统筹督导岁计、会计及统计业务。    四统筹督导政风预防、查处业务。    五关于本局各单位右列业务呈判(核)文稿及施政计划、工作计画、工作报告之审核事项。    六其他行政督导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5条    本局置总工程司一人,其掌管事项如下:    一统筹督导水资源企划及研发业务。    

3、二统筹督导水资源开发及保育业务。    三统筹督导河川及水权相关业务。    四统筹督导水利重大建设工程之协调及业务执行。    五统筹督导水文及水资源资讯业务。    六关于本局各单位右列业务呈判(核)文稿及施政计划、工作计画、工作报告之审核事项。    七其他技术督导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6条    第一组置组长、副组长各一人,其掌管事项如下:    一关于水利政策及法规之拟订事项。    二关于水资源制度、规范及标准之研拟事项。    三关于水利技师登记、辅导、管理及水利团体之指导、监督事项。    四关于水利事业综合企划事项。    五关于全

4、国水利人员培训事项。    六关于重要列管计划管制考核事项。    七关于水利科技及水资源经济研究发展与推广事项。    八关于国际水利组织之联系及水利技术合作事项。    九关于全球变迁及水资源永续发展之相关研究事项。    一○关于本局施政方针、工作计划之汇编事项。    一一关于本局施政方针、工作计划绩效检讨及工作报告之汇编事项。    一二关于目标管理等列管案件之审核追踪,考核与进度标示事项。    一三关于研究发展业务推动事项。    一四关于节约用水措施及爱护水资源教育宣导推动事项。    一五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7条    第二组置

5、组长、副组长各一人,其掌管事项如下:    一关于全国水资源纲领计划之研拟及推动事项。    二关于水资源规划事项。    三关于水资源供需情势分析事项。    四关于水资源开发工程建设计划审议与督导事项。    五关于水资源规划与开发环境影响评估之追踪考核事项。    六关于工程品质评鉴事项。    七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8条    第三组置组长、副组长各一人,其掌管事项如下:    一关于水库集水区保育、治理、水库浚渫事项。    二关于水库安全检查与评估事项。    三关于水资源统筹调配及协调仲裁事项。    四关于旱灾防救方案研拟,推动与

6、督导事项。    五关于用水计量之审议事项。    六关于水资源工程环境影响评估之追踪考核事项。    七关于水源水质检验分析等事项。    八关于各标的用水基本资料统计事项。    九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9条    第四组置组长、副组长各一人,其掌管事项如下:    一关于水道变更及其治理计划线之审议事项。    二关于河川治理及防洪排水御潮等工程建设计划之审议与督导事项。    三关于河川管理及河海堤、区域排水工程设施维护管理之督导事项。    四关于水利设施灾害防救方案之研拟与督导事项。    五关于专案水工试验事项。    六关于水利建造

7、物安全检查评估事项。    七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10条    第五组置组长、副组长各一人,其掌管事项如下:    一关于地面水文观测调查事项。    二关于推动水文观测现代化事项。    三关于水权登记之监督与管理事项。    四关于地下水文观测调查事项。    五关于推动地层下陷防治事项。    六关于水资源资讯系统之建立、服务及维护管理事项。    七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11条    秘书室掌管事项如下:    一关于公文收发、缮校稽催、档案管理及印信典守事项。    二关于出纳、财产管理及物品采购事项。    三关于厅舍修缮、房屋

8、贷款、工友管理、环境管理、车辆管理及其他事务性事项。    四关于本局业务会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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