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继续教育“营改增”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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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第一部分 前 言  营改增简介  李克强总理在2016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营改增简介  2012年1月1日:上海试点,6+1  2012年8月1日:12省市试点,6+1  2013年8月1日:全国试点,6+1(财税[2013]37号)  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财税[2013]106号)  2014年6月1日:电信业(财税[2014]43号)  2016年5月1日:建筑、房地产开发

2、、金融保险、生活服务(财税[2016]36号、13-19号公告)  财税36号文、13-19号公告不仅仅是对即将营改增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做出的规定,而且还对以前的营改增行业政策进行了重新梳理。  一、如何解读税收文件?  解读本次营改增文件体系的初步构成  36号文件+7个公告  36号文的构成  36号文件全称: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6〕36号  1个主文件+4个附件+1个注释  4个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跨境应税

3、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1个注释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13-19号公告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13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14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15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16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17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

4、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18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19号公告)二、主文件内容解读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全部营业税纳税人如何理解?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    (一)销售服务    1.交通运输服务    2.邮政服务    3.电信服务    4.建筑服务    5.金融服务   

5、 6.现代服务    7.生活服务    (二)销售无形资产    (三)销售不动产    相应废止的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  3

6、6号文中主文件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 征税范围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七章 征收管理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的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7、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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