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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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    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  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

2、;    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1.0.4条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1.0.5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2.1.2条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

3、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2.1.3条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第2.1.4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2.1.5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第2.1.6条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旅馆的客房以及会议室、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处。  第2.1.7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钢瓶室、配电室、通信机房

4、、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2.1.8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如必须设置时,应避开人员密集部位和人流集中的出口,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油浸电力变压器的下面,应设有贮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第二节防火间距  第2.2.1条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2.2条有采光窗井、排烟竖井的人防工程与相邻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

5、距不应小于表2.2.2的规定。    采光窗井、排烟竖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的防火间距表2.2.2民用建筑丙、丁、戊类厂房、库房高层民用建筑甲、乙类房、库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主体附属丙、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10121410121413625其他人防工程6791021413625  注:1.防火间距按人防工程有窗外墙或排烟竖井壁相邻地面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2.当相邻的地面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第三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第一节防火和防烟分区  第3.1.1条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火分区

6、应在人防工程各出入口最里一道密闭门的范围内划分。    二、水泵房、污水泵房、水库、厕所、盥洗间的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三、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人防工程的防护单元相结合  第3.1.2条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超过400m2(米2)(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最大允许使用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第3.1.3条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超过1000m2。    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也不得增加。  第3.1.4条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

7、应符合表3.1.4的规定。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的有关规定。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表3.1.4贮存物品类别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m2)丙闪点≥60℃的可燃液体500可燃固体708丁1000戊1500  第3.1.5条人防工程内设有内跳台、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层,应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使用面积之和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且连通的层数不宜超过两层。  第3.1.6条需设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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