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城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代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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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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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宾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的规范建设和安全运行,提高公共危机应急处理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宜宾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国防工业、军事区域及铁路、公路等专属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热力、照明、通信、数据宽带、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管线等管道与线缆、构筑物设施,以及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2、第三条【基本原则】地下管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综合协调、规划引领、统筹建设、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下管线设施建设,指导地下管线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15—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测绘地理、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产权单位职责】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与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3、。第七条【支持创新】鼓励、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推进地下管线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和应用。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未来发展和各类管线建设需求,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和走向,并与地下空间、综合交通、人民防空、轨道交通等规划相衔接。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以及相关专业

4、规划,明确地下管线的控制性要求。第九条【规划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15—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管线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第十条【方案审查】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城乡规划建设地理信息中心查询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现场及影响区域的地下管线信息,取得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工程方案。当施工地段无地下管线资料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探明地

5、下管线情况。第十一条【放线要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核准的地下管线管位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规划核实】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在申请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将竣工测量成果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建设地理信息中心提交,竣工测量成果应当采用《宜宾市管线数据标准》。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和数据标准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15—第三章建设管理第

6、十三条【管线建设计划】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规划和发展需要,结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报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需求。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地下管线建设维护需求,经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其中,涉及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市政设施管护部门的同意。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组织实施地下管线建设。未列入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的,不得开工建设,不予办理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第十四条【施工许可】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施工许可手续。与建筑物、构筑物、道

7、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施工许可手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审查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的安全保护措施。地下管线建设涉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绿化、消防、人民防空、轨道交通、测量标志、航道、河道、公路等设施的,还应当依法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挖掘禁止—15—】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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